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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新规将对防污重点区域实行煤炭总量控制

来源:四川日报网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环保部2月18日公布《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称,应将能源利用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点领域,实行煤炭总…

  环保部2月18日公布《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称,应将能源利用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点领域,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在特大型城市核心区域应实行能源无煤化。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减少煤炭燃烧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地区,应在国家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或制定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根据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我国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目标: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排放监控机制和考核机制,构建完善的政府和企业目标责任制,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体系,并逐年减少细颗粒物排放总量;到2020年,建立区域层面大气污染监测、评估、监督体系,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显着下降。

  另据国内媒体19日援引环保部消息报道,环保部将在重点控制区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新增量,以倒逼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企业的技术进步。据介绍,纳入特别排放限值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重污染行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的新建项目,火电、钢铁、石化工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的现有项目。

  根据环保部的部署,上述地区从2013年3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特别限值后执行。

  此外,47个城市的主城区范围内现有项目中的火电行业燃煤机组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燃煤工业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特别排放限值后,按照标准设定的现有项目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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