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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钢贸圈再爆纠纷案 浦发交行等卷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2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为上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被告为中冶赛迪上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冶赛迪)以及交行上海宝山支行,第三人荥…

  2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为上海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被告为中冶赛迪上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冶赛迪)以及交行上海宝山支行,第三人荥阳利丰村镇银行。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张被法院判决失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中冶赛迪在去年8月向法院申请了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并做出了除权判决。但原告及第三人认为,中冶赛迪在已将票据转贴现的情况下,还去法院申请挂失具有明显恶意,要求撤销除权判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两年,上海已经审理了钢贸圈众多贷款案件,钢贸圈贷款风险炸弹不断被引爆,至今已有数十家钢贸企业被多家银行告上法庭。

  而有消息称,今年3月钢贸贷款将集中到期。或许届时将有更多钢贸贷款官司。

  祸起一桩诈骗案

  本案被告方之一的中冶赛迪在法庭上一再宣称,自己因卷入一起诈骗案才申请票据无效,并无恶意申请票据无效。

  中冶赛迪欲以现金、票据相结合的支付方式购置一批钢材,交易规模约为2000万元,故向交行宝山支行开出两张面值分别为215万元和1000万元的涉案票据。2012年5月3日,被告中冶赛迪向交易对手交付了这两张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交行宝山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1月3日。

  然而去年8月,中冶赛迪发现,自己的交易对手以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时与其交易的钢材也被查封,自己在本次交易内已无法获得相应的交易对价。

  “中冶赛迪认为,在我们支付票据前,错误地交付了这个票据,我们是票据最后的合法持有人。”中冶赛迪辩护律师声称。

  中冶赛迪以“票据遗失”为由,于去年8月17日向宝山人民法院申请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做出了除权判决,且公示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我们认为上述判决是合法有效的。”中冶赛迪辩护律师陈述时表示。

  期间,涉案票据几经流转,直至2012年5月4日,荥阳利丰村镇银行持涉案汇票,转贴现给了本案原告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并通过开票行交行宝山支行处查询,确认该票据无冻结、无挂失。至此涉案票据再未转出,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也再没有审核过涉案票据。

  到了兑付期,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欲贴现时,被承兑行交行宝山支行告知,票据已经作废,并拒绝兑付。

  浦发银行武汉分行声称,自己在公示催告期间并未看到被告所说的关于涉案票据作废的公示,同时认为自己才是涉案票据的最终持有人,中冶赛迪无资格申请票据丧失,故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票据权利,交行实现承兑责任。

  中冶赛迪则认为票据已被判决无效,应维持原判。交行宝山支行则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无过错,自己只是按法院判决书行事。

  焦点一:谁是票据最终持有人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中冶赛迪和浦发银行谁才是涉案票据的最终持有人。按照中冶赛迪的说法,自己因交易对手合同诈骗,无法实现交易对价,所以自己才是最终持有人。

  不过,庭审时在法官的追问下,中冶赛迪也表示,自己申请时所说的遗失并非通常理解的从自己手中丢了。



  当法官问及,中冶赛迪在2012年8月17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后,本案的承兑汇票,是否在自己手里遗失时,中冶赛迪予以了否定。并且声称自己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并未持有涉案汇票,而且也不知道这张汇票的去向,被警方刑拘的交易对手公司也没有把汇票还给他们。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当法官问及“这张汇票当时是交付了,没有真正地遗失,是吗?”中冶赛迪并没有正面回答,仍辩称没有在自己手里遗失。

  原告方浦发银行认为自己才是最终持有人,并当庭出具了涉案汇票的原件,且背书清晰。同时指出,被告中冶赛迪已完成了出票行为,已经无法作为最终持有人,且虚构了挂失理由,具有明显恶意。

  被告中冶赛迪表示对该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是浦发银行武汉支行没有履行谨慎的原则,交易后不再对票据状态作出审核。

  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陈广律师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从现有资料来看,浦发银行武汉分行或是票据最终持有人,中冶赛迪的理由或难成立。

  焦点二:申请票据遗失的理由

  庭审时,原告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与第三人荥阳利丰村镇银行,均对被告申请遗失理由不满,认为被告中冶赛迪在已经将票据转出后,还虚构事实,恶意向法院申请挂失。

  被告中冶赛迪则辩称,自己也是在合同诈骗的情况下,将票据错交给了交易对手。

  然而,面对法官的询问,中冶赛迪也称,自己在2012年8月17日向法院申请票据遗失时,并未将前文所述卷入诈骗案等背景告诉法院。当日向法院递交的申请书,申请理由写的是:该票据出票后,不慎被申请人遗失。

  法官提问中冶赛迪:“你们明明已经知道该票据交给了交易对手,为什么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没有把这个情况和法院说清楚?”

  中冶赛迪辩称,由于法院没有追问背景事实,同时自己也觉得无关紧要。

  原告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辩护律师认为,中冶赛迪证明自己是合法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对于最后实施公示催告的最后持票人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被告遗失、或票据本身灭失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本案的被告中冶赛迪已经完成了出票行为,他不是最后持票人,他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向出款人虚构丢失,申请公示催告具有明显恶意,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辩护律师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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