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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炭实行保护性开发

来源:新疆经济报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显示,未来我国将控制东部地区煤炭开发强度,稳定中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西部地区…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显示,未来我国将控制东部地区煤炭开发强度,稳定中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其中,新疆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后备基地,实行保护性开发。

  意见稿提出,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出资完成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规范交易行为,禁止非法炒卖矿业权。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修订稿的精神,国内煤炭开发的重点将向西部地区进一步倾斜,而新疆地区作为战略后备基地,未来粗放的煤炭加工或将受到一定限制,产业化集中度更高将会日加明显。

  针对“新疆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后备基地,实行保护性开发”,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市场观察员李朝林向记者介绍说,意见稿提高煤企的准入条件,有利于新疆煤炭资源的合理、高效开采。因为只有具备较高资质的企业,才能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对煤炭资源进行充分开采,避免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

  “疆电东送,可以说是为新疆丰富的煤炭资源可持续发展、优势资源转换以及构建西部立体能源通道开创出新的局面。”李朝林认为,新疆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却很脆弱,发展煤化工,当下势必会对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诸多问题,而煤电就地转化后,通过高压线路输送到内地甚至沿海,较好地兼顾到资源地的生态可持续发展。

  按照规划,“十二五”末,“疆电外送”工程将形成3000万千瓦疆电外送能力。

  意见稿明确,限制在煤炭供给不足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

  对此,曾参与竞拍哈密三塘湖煤田区块的一家大型煤炭开发利用企业负责人认为,此举是国家政策对资源行业门槛的再次抬高,关键看地方落实细则如何。另外,如何权衡煤炭开采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是考验地方政府的问题之一。

  事实上,随着对煤炭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重视,新疆已相继采取限制性措施。2011年10月,自治区出台《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对煤企开征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并借此整治全疆煤炭资源“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浪费资源的现象。2012年2月,随着三塘湖三个区块煤炭资源探矿权的挂牌出让,新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也正式实施,彻底改变以往无偿配置、超量配置和低效利用煤炭资源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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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新疆 煤炭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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