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企重组仍存坚冰 行业滞涨或提供良机
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近日,工信部网站刊登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对钢铁等九大行业提出了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指导意见》,到2015年,前10家钢铁企业集团生产集中…
近日,工信部网站刊登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对钢铁等九大行业提出了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指导意见》,到2015年,前10家钢铁企业集团生产集中度要达到60%左右,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影响力的企业集团,6-7家具有较强区域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在美、欧、日、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其排名前四的钢企通常占据全国60%-70%的产量。日本新日铁、韩国浦项制铁、德国蒂森克虏伯、美国USS等公司的粗钢产量在各自国家的比重均超过了20%。
2009年我国十大钢企生产集中度为44%,这一比例在2010年和2011年一度提升至48%和49%,但2012年受大型钢企限产减亏等因素影响,生产集中度下滑到了46%左右。
钢铁产能分散的格局影响了企业规模效益的形成,增加了产品单位成本,并削弱了企业的长远竞争力。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铁矿石消费国,年进口量占全球铁矿石贸易总量的60%,如此庞大的市场容量却没能为中国钢企在国际铁矿石谈判中赢得应有的议价权,产能分散恰恰是罪魁祸首之一。
国务院早在2009年颁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里就提出,到2011年,全国要形成宝钢集团、鞍本集团、武钢集团等几个产能在5000万吨以上、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形成若干个产能在1000万-3000万吨级的大型钢铁企业。从2012年的情况看,这一目标已经初步实现。
实际上,2008年以来的一轮重组风潮已经基本奠定了我国钢铁行业新版图的基本架构:宝钢重组宁波钢铁;济钢、莱钢和日照钢铁重组到山东钢铁集团内;而具有地标意义的则是唐山钢铁与邯郸钢铁合并成为河北钢铁,以当时3175万吨的产能雄踞全国十大钢企集团之首。至此,我国钢铁行业竞争格局也已基本清晰:宝钢、鞍本、河北钢铁和武钢这四大集团分别成为华东、东北、华北和中南地区的行业龙头。
在此期间,钢铁产业调整也经历了一个从“救济式”兼并到战略型重组的成熟过程,运作思路和操作方式不断地完善和规范;驱动机制从单纯的政府“拉郎配”转变为政府引导和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参与主体也由单纯的国有资产内部消化转变为国企、民营和外资共同参与。与此同时,在“淘汰落后”、“等量置换”甚至“减量置换”的政策引导下,以湛江和防城港项目为代表的多个大型钢铁生产基地正在沿海地区紧锣密鼓地建设,调整思路也在从单纯规模化向产业布局合理化的方向延伸。
当然,前一阶段的兼并重组过程并非尽善尽美。首先,多数重大的资产重组均发生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内,而且仍然有明显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痕迹,虽然它们有助于提高本地区钢铁产业集中度,但钢铁企业所面对的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全国乃至全球市场,以省为单位的重组未必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如果不能进一步推动跨省市兼并重组,很难解决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根本问题。
其次,前期的绝大部分兼并重组活动都是在相同业态企业之间水平进行的,而沿产业链方向上的垂直整合仍然处于“走一步看一步”的自发和无序状态。垂直整合旨在发挥产业链集群优势,将更多的产品增值环节吸纳到集团内部,它牵涉到不同业态企业之间的供需衔接和步调一致,对决策者的魄力和眼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却能够给企业集团带来更可持续的长远竞争力。
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重点支持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积极支持区域优势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钢铁企业参与国外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重点支持钢铁企业参与国内现有矿山资源、焦化企业的整合,鼓励钢铁企业重组符合环保要求的国内废钢加工配送企业。简而言之,未来大型钢铁企业联合重组将更多地着眼于贴近市场和资源的企业。
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所带动的旺盛钢铁需求使得钢铁企业习惯于“向规模要效益”的简单管理思路,热衷于投资扩建新产能。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大中型钢厂向来更看重销量和市场份额而非利润和回报率。竞相扩产导致的产能过剩问题早已若隐若现,只是被连年GDP高速增长所掩盖。经济增速放缓后,在终端需求疲软和新增产能持续释放的双重挤压下,钢材市场价格遭遇重挫,2012年以来全行业陷入亏损境地,其中国企亏损情况尤为严峻;全行业产能利用率已经低于公认的80%正常水平下限。
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转入了中速增长阶段,钢铁需求也会相应地从昂首阔步过渡到“高需求、缓增长”阶段;而在产能普遍过剩的大前提下,钢铁企业则将经历一段相对漫长的“去产能化”煎熬。通常情况下,行业经营陷入困境会倒逼行业内整合出现。为摆脱盈利困境,钢铁业将加快兼并重组、提高生产集中度的步伐。
此外,在行业低迷时,兼并重组中所需支付的对价成本往往相对低廉,这对于产业资本而言无疑是难得的投资机遇。从政府规管部门的角度上看,应该借助制度设计,协调和平衡重组一方、被重组一方以及它们各自所属地方政府的利益,努力消除跨地区、跨业态兼并重组过程中的人为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