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强化融资风险管控
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日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规范土地储…
日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通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定期更新。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上传,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通知》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
《通知》强调,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融资时,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
《通知》还要求,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通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定期更新。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上传,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通知》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
《通知》强调,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融资时,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
《通知》还要求,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