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严控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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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网站15日消息,国土部、财政部、央行和银监会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强化土地储备融资风险管控。 按照…
国土部网站15日消息,国土部、财政部、央行和银监会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强化土地储备融资风险管控。
按照《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要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其中,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此外,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土地储备融资的规模,应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联合核定。
《通知》还强调,省级财政部门对此进行核准后,应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进行批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
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按照《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要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其中,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此外,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土地储备融资的规模,应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联合核定。
《通知》还强调,省级财政部门对此进行核准后,应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进行批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
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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