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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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全省煤炭行业持续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依规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二)坚持减少开发主体、做大做强原则。支持省属骨干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兼并落后企业,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小煤矿间联合重组。
(三)坚持稳妥推进原则。成熟一个,重组一个,注重实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稳定。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范围目标
(一)全省范围内各类合法煤矿企业,但已关闭矿井不得纳入兼并重组范围。以股份制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也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
(二)通过兼并重组,全省煤矿企业数量明显减少,生产规模明显扩大,企业所属各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和在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之和应不低于30万吨/年,但对两个以上县(市、区)内所有煤矿兼并重组成为同一个企业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降低为20万吨/年,逐步形成一批生产规模60万吨/年以上的骨干煤矿企业,全省原煤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
(三)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必须成为一个法人主体,承担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及所属各矿井都必须配备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兼并重组工作方案于2012年6月底前,报省煤炭行业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备案。
(二)制定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在与《江西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2008-2020年)》衔接基础上,分矿区组织制定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于2012年9月底前,报省煤炭行业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备案。
1.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矿区煤炭资源状况;矿区内现有煤炭企业及所属各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含改扩建矿井和在建新井)的名称、生产规模、煤炭产量、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明确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名称,以及所属各生产矿井、在建矿井的名称、生产规模;明确各煤矿企业完成兼并重组的时间表。
2.在兼并重组工作中,如需对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由设区市政府组织重新审定,并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如需对《江西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2008-2020年)》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各产煤设区市应当及时将矿区总体规划调整内容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适时组织修订。
(三)编制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在各产煤设区市制定的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基础上,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江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经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各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此项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兼并重组。按照各产煤设区市制定的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和矿区兼并重组规划方案,由各产煤设区市组织各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与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在对各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双方确认的基础上,商谈、签订兼并重组协议,明确新企业的股权结构,制定企业章程,落实企业注册资本金,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管理人员,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兼并重组后具有法人地位的新企业。各设区市政府要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单及时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协议工作最迟于2014年底前完成。
(五)变更或重新核发相关证照。按照"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变更或重新核发手续。此项工作最迟于2015年底前完成。
四、政策措施
(一)科学配置煤炭资源。对尚未开发的新矿区,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加大煤矿关闭力度。2014年底,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未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煤矿企业,由矿井所在地政府于2015年底前依法组织实施关闭,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对企业及所属矿井依法注销所有证照。关闭矿井的煤炭资源可优先配置给相邻的煤矿企业。对在2014年底前主动提出关闭的煤矿,矿井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对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井,可从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
(三)维护和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为保障兼并重组后各地区的利益,共享兼并重组成果,各地可鼓励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在被兼并企业原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在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
(四)加强财税等政策扶持。对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优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立项,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扶持项目,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及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公告)等规定执行。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产煤设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省煤炭行业办负责日常工作。各产煤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关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加快县(市、区)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责任主体,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做好煤炭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兼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省煤炭行业办作为全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省发改委要组织修订《江西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2008-2020年)》,支持兼并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优先对兼并重组企业安排煤矿安全改造等资金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兼并重组企业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省国资委要提出国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产评估办法,并负责指导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处置;省财政厅要提出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财政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积极争取和提出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各证照颁发部门要做好完成兼并重组企业及所属矿井各类证照的变更、重新核发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要发挥技术、资金、人才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切实加强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被兼并企业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积极主动参与煤矿兼并重组,通过平等协商,实现平稳过渡和互利共赢。
(三)确保煤矿安全。坚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所属的各矿井,仍由原监管部门负责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兼并重组过程中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煤矿进入兼并重组程序后,凡是矿井存在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缺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四)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对于证照齐全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兼并重组后按变更名称或转让变更一并办理的简易程序办理证照变更手续。有关证照颁发部门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有关证照变更或重新核发工作。
(五)维护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做好舆论宣传。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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