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0311-85395669
资讯电话:
139-32128-146
152-30111-569
客服电话:
0311-85395669
指标

工信部将对合成氨行业实施准入管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记者昨日从工信部获悉,合成氨行业将被实施准入管理。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配套尿素的合成氨装置。工信部在日前发布的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准入条件是按照总量平衡、优…

记者昨日从工信部获悉,合成氨行业将被实施准入管理。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配套尿素的合成氨装置。

工信部在日前发布的“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准入条件是按照“总量平衡、优化存量、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的。

准入条件提出,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合成氨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合成氨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合成氨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合成氨是生产尿素的中间原料。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尿素行业严重的产能过剩状态,是对合成氨严格准入的重要原因。

数据显示,2011年尿素设计产能总量达6900万吨,而全年需求仅5300万吨左右,去除450万吨(含小包装、边贸尿素)左右出口,产能过剩1000万吨以上。而到2015年,我国尿素设计产能预计将达8500万吨,按照近年尿素需求增速计算,2015年需求总量最高或达6800-7000万吨,根据近年出口平均数量计算,尿素产能过剩量仍将维持1000万吨以上。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6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净化单元和合成单元为单系列,造气炉按需设置;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

准入条件明确,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合成氨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十二个月内达到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废排放不达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年平均吨氨能耗高于限定值的合成氨企业应作为落后产能退出。

延伸阅读
上一篇:国家出台差别化政策支持新疆煤化工等12产业
下一篇:四川最大煤田启动大型煤化工项目 总投资40亿元
分享到:
[腾讯]
关键字:部将 合成氨 行业

钢厂动态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