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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通用克莱斯勒等进口汽车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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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0号公告,公布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决定,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


5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0号公告,公布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决定,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裁决定暂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部分汽车反倾销调查终裁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11-05-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汽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11年4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汽车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案件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经审查,商务部调整了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后,被调查产品的调查范围为: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名称:排气量在2.5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

具体描述:所用发动机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三、终裁倾销幅度

终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8.8%

(Chrysler Group 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2.7%

(Mercedes-Benz U.S.International,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4.1%

(Honda of AmericaMfg.,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Inc.)

6.其他美国公司21.5%

(All Others)

四、终裁从价补贴率

终裁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如下:

1.通用汽车有限公司12.9%

(General Motors LLC)

2.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6.2%

(Chrysler Group LLC)

3.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0%

(Mercedes-Benz U.S.International,Inc.)

4.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0%

(Honda of AmericaMfg.,Inc.,American HondaMotorCo,Inc.)

6.福特汽车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其他美国公司12.9%

(All Others)

五、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事宜视情另行公告。

六、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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