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近期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有效期一年。
《意见》提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确保满足项目竣工交付需要,监管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可按4-6个工程建设进度节点予以拨付。
除建设工程、材料款、设备款债权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原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监管账户资金,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用于支付项目建设。项目房源若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裁定等限制的,为推进项目后续建设,保障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在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基础上,相关部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依法释放相关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