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0311-85395669
资讯电话:
139-32128-146
152-30111-569
客服电话:
0311-85395669
指标

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流通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来源:我的钢铁|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2022年第4号)提出了哄抬价格的具体行为表现。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需方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2022年第4号)提出了哄抬价格的具体行为表现。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需方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例如,蒙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为460元/吨,当地某煤矿与电厂签订的一份中长期合同中,约定出矿价格为460元/吨,并要求电厂承担从煤矿到上站装车的流通费用150元/吨,如煤矿到上站装车的合理流通费用实际仅为50元/吨,煤矿实际上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

 
延伸阅读
上一篇:统计局:前4月分省市房地产投资出炉,过半数同比下降
下一篇:疫情影响丨全国停工复工情况汇总(5月19日)
分享到:
[腾讯]
关键字:API handler does not exist

行业焦点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