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强:全国碳市场再启征程 钢铁企业需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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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2022年全国碳市场重点工作和任务,同时更新了全国电网排放因子和《企业温室气…
一、排放报告管理新变化,碳排放数据质量至关重要
碳排放数据质量是全国碳市场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维护碳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的底线与生命线,碳排放数据不准确将直接影响行业基准线的设定,造成碳配额发放不公平。因此,《通知》侧重于监测、报告与核查(MRV)过程,大幅增加并细化了保证数据质量的相关内容,通过制度设计压缩数据涉假造假空间。
(一)调整全国电网排放因子
电网排放因子与可再生能源、火电机组单位供电标煤耗密切相关,可再生能源比例越高,火电机组单位供电标煤耗越低,电网排放因子越小。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和消纳比例不断提升,截至2021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10.63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44.8%;火电企业持续进行降碳改造,供电标煤耗不断降低,我国电力结构进一步优化,而0.6101 tCO?/MWh反映的是2015年单位用电量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与当前实际情况已有较大差异。《通知》将全国电网排放因子由0.6101tCO?/MWh调整为0.5810tCO?/MWh,更符合当前我国电力结构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准确、客观评估企业消耗电力的实际碳排放水平。
双碳背景下,我国将加快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将进一步提升,全国电网排放因子将随着电力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
(二)完善发电行业核算指南
《指南》旨在规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核算边界和机组定义。《指南》新增核算边界示意图,便于清晰识别纳入碳市场发电设施的核算边界;根据配额分配需要,新增了“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和“母管制系统”定义,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机组的界定标准,便于企业、核查机构和监管部门确定企业碳排放核算边界。
二是进一步细化检验检测标准。《指南》细化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记录和结果认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元素碳含量检验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具有CNAS或CMA认证资质,并严格按《指南》中的相关标准管理检验样品的检测、记录、传递、保存、取样、制样、送检、存证等环节,统一检验检测规程,提升可操作性,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是完善核算细节提升可操作性,确保公平统一。《指南》进一步完善化石燃料碳排放核算方法,直接采用实测的元素碳含量计算燃煤碳排放量,结果更准确,计算原理也更好理解;完善供电量、供热比及机组负荷系数等与配额分配相关生产数据的计算方法,减少核算、报告和核查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和数据填报的不确定性,降低对企业应分配碳配额数量的影响。
(三)强化数据质量监管
一是规范企业碳排放原始数据管理。《通知》要求企业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主要包括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盖章版台账记录、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的检验检测报告原件、与配额核算和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等,规范企业碳排放原始数据管理。
二是提高核查机构监管力度。碳核查机构的专业能力、公平性、独立性决定了碳排放数据质量,也决定了企业的碳资产,关乎企业切身利益。《通知》要求通过核查机构自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对核查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确保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是强化政府日常监管。加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核查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要求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控排企业进行日常监管与执法,增强监管效果;生态环境部每季度汇总、检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执行情况,增加日常监管频率。
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已进入关键期,对碳排放数据质量要求更高,国家也将通过压实企业和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不断优化碳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手段和监测方式、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有效帮扶等方式,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服务行为,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
二、全国碳市场扩容在即,钢铁企业需提前布局
首个履约周期内,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2162家发电企业中有超过半数参与市场交易,碳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日成交均价在40-59元/吨范围内波动,基本保持平稳;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截至2022年3月25日,全国碳市场碳配额累计成交量1.89亿吨,累计成交额82.04亿元。整体来看,全国碳市场运行健康有序,碳配额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促进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
全国碳市场日成交均价和日成交量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全国碳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为应对交易产品单一、活跃度不足、交易周期性明显、金融化程度低等挑战,生态环境部正通过逐步完善碳市场制度体系、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扩容、推动重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等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流动性。当前,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期已经启动,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为期不远,钢铁企业应高度重视,充分抓住碳市场机遇,主动作为,将碳市场相关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能效提升。能效提升是“十四五”时期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工作基础。一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到2025年所有钢铁企业必须有序有效限期分批实施改造升级和淘汰,提升能效水平至少达到国家基准水平以上,全国至少30%以上要达到国家标杆水平以上,做好能效评估和提升是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钢铁行业被纳入全国碳市场大概率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核定配额,企业能效越高,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越低,配额盈余越多;反之,能效偏低的企业获得的配额不足,需购买配额进行履约,增加企业履约成本。
二是开展碳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应从战略层面开展碳资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碳资产评估、管理与运营,做到“四个全面”(全面摸清碳资产底数、全面评估碳资产现状、全面挖潜碳资产潜力、全面跟踪碳市场运行走势)、“四个提前”(提前平衡碳配额、提前储备碳财富、提前布局碳金融、提前规划碳资产),持续调优碳资产结构,最终实现碳资产的保值、增值,让“碳”从压力转变为活力。同时,持续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培养碳资产管理相关人才,熟悉碳市场政策、交易规则;做好碳排放数据的监测、报告与核查管理,并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建立碳资产管理体系。
三是积极参与碳标准制定。标准是规范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数据管理、技术推广等低碳发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其水平的高低将一定程度影响行业低碳发展质量。钢铁企业应积极参与绿色低碳发展标准体系的建立,研制核算核查、监测评估、技术装备、管理服务等相关标准,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建言献策,提升标准的适用性和可用性,引领行业企业低碳发展工作落实落细,也为企业自身在全国碳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张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