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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1日起实施,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如何进行税率选择?

来源:我的钢铁|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出台,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2022年3月1日,这一新规开始施行。就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税率选…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出台,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2022年3月1日,这一新规开始施行。就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税率选择,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

《公告》第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出台前,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只能使用13%增值税税票;《公告》出台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可以选择3%或13%增值税税票,但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选择使用一种税率。

税率的变化和选择,必然影响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企业在税率选择上出现的分歧,主要反映在再生资源供应链各节点对税率的理解和选择上(以废钢为例)。

首先是废钢利用终端。钢厂是废钢产业链的终端。因为废钢只是冶炼环节的可替代原料,所以废钢产业链终端是买方市场,钢厂主导税率选择。钢厂销售必须缴纳13%税额,《公告》出台后,有的钢厂采购废钢只选择接收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钢厂采购废钢同时选择接受3%和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3%税票时要比13%的税票收购价下压1个百分点(10%税率差异带来的附加税影响)。

其次是废钢生产端。税法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有代开税票义务。由于各种原因,除了部分废钢生产企业提供税票外,大部分再生资源进入流通环节,没有税票。这就给回收加工企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增值税税负过重(产业链综合税负接近营业收入的15%);二是没有合法凭据核算成本,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认。税收新规如果不能解决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和税务部门代开税票义务的问题,那么便只是做了税负在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和利用企业之间的转移而已。

新规即将开始施行,目前政策如何落实,尚没有权威解读,只有少数地方政府有明确表态,即政府委托代理机构或公司代纳税人开3%税票(1%税率是特殊时期优惠政策),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禁声,废钢回收加工利用企业2月份开始都在观望。

最后是中间环节。《公告》发布前,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给予招商引资进工业(或废钢加工)园区的废钢回收加工企业财政奖补,形成税收洼地,造成其他地方资源和税收流失,也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导致市场恶性竞争和不规范发展,甚至大量出现虚开税票偷逃税事件。《公告》明确禁止“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这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和实体加工企业发展。从单体降税负角度考虑,一些企业拟注册新公司或直接选择3%税率。

新规的实施,并不会降低废钢产业链的税负,相反,没有了地方财税奖补,产业链整体税负还会上升,这还不包括中间流通环节增加、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受收购端思维模式影响,废钢回收经销企业过去都习惯含税议价。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对资源前端个体户来说,都是收到的钱,只认收到钱的多少。废钢资源会往价格高的地方流,而企业则会选择税负和成本低的地方。如果新政实施,将地方财政给回收和加工企业的奖补都取消,市场就会重新洗牌,资源会再次选择往税负低、利差大的地方流动。

这会带来以下几种结果。

第一种结果,从单体来看,选3%税率最有利(有的企业还享受1%低税率优惠政策)。废钢回收加工企业从单体角度考虑,会选择到价格高、成本低的地方再注册公司,甚至一些废钢利用企业也会注册自己的回收加工公司,特别是在资源相对富集又有税务部门或代理公司代开税票的地方。3%的税率是简易征收税率,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这就意味着,流转环节越多,税负成本越高。

税务部门或其代理公司代开税票,要么是利用废钢资源归集、运输成本占价值比重高以及利用法律强制性特点,将税负转嫁到上游个体户和小散户头上;要么通过给予代理公司扶持政策,由地方财政奖补,本质还是对废钢企业奖补,降低了产业链综合税负。3%比例虽不高,但对一个规模企业来说,也是很大的一笔收入,管理规范且有平台的集团型废钢回收加工企业也可以争取税票代开业务。

第二种结果,资本市场会更看重工信部准入加工资质。国家从源头上给予工信部准入企业增值税30%即征即退【在有3%进项税情况下是3个税点优惠,即(13%-3%)×30%】政策,也是实实在在降低了产业链税负,有利于促进规范企业发展。但受运输成本影响,单个加工基地规模难以做大,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在资本推动下,“平台+基地”的模式更具竞争优势。

第三种结果,资本市场会更看重产业链两端,或靠近废钢资源富集地,或靠近废钢利用企业。没有两端优势的废钢经营企业会有一大批被淘汰,包括一些有工信部准入加工资质的废钢加工企业。

第四种结果,因为单体税负的降低和加工类企业对进项票据的需求,贸易类公司实货贸易会受限,票据业务会更活跃。但这类公司自身依然面临“没有合法凭据核算成本,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认,甚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税收筹划的目的不是多退税,而是少缴税。单体税收筹划可以是少缴税或多退税,但是,作为废钢利用企业和市场主导方的钢企,应该从产业链角度做税收筹划,优先选择工信部准入企业,合作建立保供基地,稳定资源渠道和质量,利用好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引导合作方减少供应链流转环节,少缴税,多退税,降低综合税负,实实在在降本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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