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支持县域信贷资金投入
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为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加大县域信贷资金投入,央行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 《…
为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加大县域信贷资金投入,央行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当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其中,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
《办法》规定,“资金留存达标”的金融机构,其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可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此外,这部分机构还将优先获准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将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的政策,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这将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不过据介绍,《办法》仅对考核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正面激励政策,对未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不实施任何负面惩罚措施,不会对未达标金融机构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但对上年达标而本年未达标的机构,有关部门将取消上年享受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办法》适用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覆盖范围包括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20个省(区、市),以及东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附件: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