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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公租房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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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8日消息,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此举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

财政部28日消息,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此举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精神。

通知规定,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此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6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以保障土地供应为核心,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等工作。

公租房建设需“添把火”

今年以来,国家对于公租房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相关优惠措施逐步完善和落实。从发展趋势上看,公租房和廉租房已经开始取代经适房等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主体。分析人士指出,公租房建设需要各种税收和财政优惠“添把火”,以吸引更多建设主体进入该领域。

9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公租房建设和经营管理给予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

早在“国十条”中,有关部门就已经提出对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国十条”的要求,除了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外,地方政府应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同时提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与“国十条”的提纲挈领相比,此次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贯彻“国十条”宗旨的基础上,明确了执行标准和具体落实方案,是对“国十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细化和完善。

总体上看,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再次体现了政府建设以公租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的决心。公租房主要对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有住房困难的“夹心层”需求,而廉租房及棚户区改造对应低收入家庭和困难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显然,随着保障房分配格局日渐清晰,未来公租房和廉租房将逐步取代经适房和两限房,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主体。

实际上,由于地方政府财政实力有限,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需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目前,保障房的开发利润率限制在3%-5%,这锁定了开发商的利润空间。如果税收优惠得以执行,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开发商的利润水平。

在政府推动下,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由政府主导、国企参与向开发商参与、商品房配建的模式转变。尤其是不少大型地产商开始加入到保障房的建设开发队伍。万科曾表示,今年将建设10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招商地产、远洋地产、首开股份等大型房企也都已经或正在介入保障房建设。

从商品房市场的角度看,此次公布的优惠政策对于商品住宅市场的短期影响十分有限。不过从长远来看,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我国住宅供应双轨体制,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买房难问题。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大,将满足部分低收入群体的购房需求,从而降低了对于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和成交量的炒作预期。

附: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八、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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