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贵州省已发生2起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理念树得不牢、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煤矿瓦斯治理不到位、安全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不够等问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迅速稳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煤层“零突出”、瓦斯“零爆炸”目标,从严从细落实防范措施,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坚决确保不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坚决落实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措施
(一)坚决执行煤矿瓦斯防治规定。严格对标煤矿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任务要求,全面夯实“一通三防”工作基础,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防治问题整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相关规定,推动煤矿坚决落实煤层“零突出”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每月至少评估一次瓦斯治理效果。
(二)坚决确保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应抽尽抽、以风定产”规定,加强煤矿瓦斯抽采能力建设,加大抽采力度,杜绝抽采盲区,切实做到抽采稳定达标、抽掘采动态平衡。
(三)坚决落实煤矿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具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严禁违规选择性开采经济效益好但突出危险性大的煤层。消除突出危险前严禁采掘作业,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四)坚决规范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参数测定。煤矿开采范围内厚度0.3米及以上的煤层必须及时测定瓦斯参数,达到突出危险性鉴定启动条件的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鉴定测定机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并对鉴定测定结论真实性负责。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鉴定或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结果进行一次全覆盖复核,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理。
(五)坚决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必须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把瓦斯超限管理工作贯穿于生产建设全过程。煤矿因瓦斯治理或管理不到位1个月内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超限2次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仍然组织作业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比照事故处理方式进行调查。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严格依法办矿管矿。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要牢固树立依法办矿管矿意识,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做到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生产经营。落实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严禁违规托管承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抢工期、赶进度违规建设,严禁隐蔽作业、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必须以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目的,制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五个关键人”权责清单,实行“一岗一清单”。完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并纳入绩效管理,对于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及时开展约谈或按企业制度规定严肃处理。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强化安全培训,稳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队伍。严禁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五职矿长”正常履职,杜绝“影子矿长”等现象。
(八)严格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要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关键装备、重点工程资金保障力度,加快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升级改造,大力推进掘进、回采工作面智能化建设。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九)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煤矿必须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不得生产。煤与瓦斯突出、60万吨/年及以上正常生产煤矿应取得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未取得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内容。
(十)严格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必须建立并落实风险防控、警示报告、隐患排查、监督考核等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煤矿上级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重大风险辨识,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切实督促整改到位。煤矿要围绕瓦斯、水害、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防治,在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加强日常性风险辨识和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消除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严格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要健全事故响应机制,针对煤矿灾害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等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强化与属地党委和政府沟通衔接,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四、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属地责任
(十二)优化监管执法制度。在现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基础上,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紧紧围绕“严格、精准、有效、规范”,完善专门安全监管执法制度,优化巡查、驻矿监管制度,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改进联合执法制度,深化分级分类和跨县域集中统一监管执法制度,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十三)强化重点监管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高风险煤矿分布情况和近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在正常监管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法处理、处罚并增加检查频次。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和煤矿“开小灶”。
(十四)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反复出现的,依法严肃查处、从快从重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的煤矿,按有关规定顶格处罚。凡煤矿发生一般瓦斯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纳入联合惩戒,由贵州煤矿安监局会同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对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进行跟踪督导,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定期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奖惩和考核制度,配齐配强煤矿安全监管专业执法力量,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培训,强化监管执法经费、车辆、装备等必要保障,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
(十六)大力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要聚焦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省煤炭资源优化布局方案,有序推进辖区内煤炭资源整合,科学划定开采范围,推动集中连片配置资源,淘汰退出的煤矿资源优先配置给优强企业,科学稳妥推进煤矿露天开采。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建设的投入,帮助煤矿提高办矿管矿能力。
(十七)营造煤矿正常生产发展环境。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统筹推进生产和安全工作,严禁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之外临时安排非专业人员盲目组织开展突击执法或下井检查。杜绝事故发生后对辖区煤矿采取一律全面停产、大范围停采停掘等简单粗暴处置方式,保障煤矿正常安全生产秩序。对辖区内自行出台的高于国家和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且无法律政策依据的相关规定要及时进行清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