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6月10日起,对涉及进口的再生钢铁原料必须实施检验
来源:海关总署|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公告》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从《公告》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