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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省42市严禁增加钢铁产能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12月21日,从工信部了解到,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

12月21日,从工信部了解到,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是指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 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 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根据该办法,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在置换比例方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 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1:1。

该办法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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