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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钢铁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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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就修订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钢铁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 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 25:1。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

   工信部就修订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钢铁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反馈截止期为2021年1月18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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