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将建“黑名单”惩戒淘汰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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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将建“黑名单”惩戒淘汰失信企业 首届中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论坛2日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出席开幕式并致词。他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把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
工信部将建“黑名单”惩戒淘汰失信企业
首届中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论坛2日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出席开幕式并致词。他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把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作为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关键举措,加快工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完善国家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着力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着力加快质量技术进步,着力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着力严格质量监督管理,努力把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在论坛上表示,工信部将加快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开展质量诚信企业等级划分试点示范工作,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从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质量诚信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惩戒和淘汰质量失信企业,为诚信企业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李毅中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快引导企业开展质量信誉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的“质量承诺活动”,并在一些关系民生的重点行业先行试点。下一步,将积极配合质检部门,将质量诚信体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的质量诚信体系。
他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承诺活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大力开展对标和达标活动,进一步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推动自主品牌建设,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努力建立“中国制造”的良好品牌形象。
据李毅中介绍,今年以来,工信部在黑龙江省和河南省分别开展了乳制品和肉类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
中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论坛是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重要活动,也是“全国质量月”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次论坛的主题是“铸造质量信誉,弘扬中国制造”。在本届论坛上,正式启动了“中国工业企业全球质量承诺活动”。海尔等15家企业代表首批156家质量信誉承诺企业,现场签署了“全球质量信誉承诺”倡议书。(来源:上海证券报)
《产业结构调整和指导目录》拟定 提高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标准
国家发改委产业司司长陈斌2日表示,《产业结构调整和指导目录(2010年本)》(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将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陈斌是在北京召开的“首届中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陈斌说,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指导目录》是在2005年发布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条目已不能适应我国国民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今年以来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对《目录》的全面修订工作。目前,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已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指导目录(2010年本)》(征求意见稿)。
陈斌表示,本次目录的制定原则是,“紧紧抓住当前推进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力求在促进产业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服务业发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不久前,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一鸣也曾透露,现在各方比较认同的新兴产业大概有七个方面,分别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
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在产业调整目录的框架下,战略性新兴产业今后将在融资、税收等方面获得全面支持。
陈斌还表示,《目录》中鼓励类的技术经济指标要反映出产业升级的方向,提高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标准,根本目的是提高产品水平,促进产业升级。(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半年我国各省区市单位GDP能耗情况公布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日联合公布了今年上半年我国各省区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情况。
根据公告,上半年我国部分省份单位GDP能耗有所上升,其中包括辽宁、江苏、广西、陕西、青海、宁夏以及新疆等。
根据公报,上半年单位GDP能耗降幅较高的省份有吉林、四川、安徽、重庆等。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此前公布数据,上半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同比上升0.09%,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现将201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公布如下:
|
单位GDP能耗上升或下降(±%)
|
北京
|
-2.40
|
天津
|
-0.95
|
河北
|
-1.35
|
山西
|
-2.39
|
内蒙古
|
-2.09
|
辽宁
|
0.32
|
吉林
|
-5.55
|
黑龙江
|
-2.98
|
上海
|
-0.53
|
江苏
|
0.08
|
浙江
|
-0.97
|
安徽
|
-3.58
|
福建
|
-2.42
|
江西
|
-1.64
|
山东
|
-1.64
|
河南
|
-0.85
|
湖北
|
-1.67
|
湖南
|
-0.72
|
广东
|
-2.21
|
广西
|
3.57
|
海南
|
-3.19
|
重庆
|
-3.38
|
四川
|
-4.05
|
贵州
|
-1.03
|
云南
|
-2.64
|
陕西
|
0.89
|
甘肃
|
-1.08
|
青海
|
7.53
|
宁夏
|
7.20
|
新疆
|
3.07
|
说明:
1、计算公式
2、GDP按照不变价格计算。
3、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4、上表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