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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钢企这些方面要注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来了!

来源:世界金属导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近日,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全市冶金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按照市应急管理局3596总体工作思路,紧密结合《河北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

近日,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全市冶金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按照市应急管理局“3596”总体工作思路,紧密结合《河北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2019-2021年)》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各级监管部门2019年以来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为重点,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排查整治主体责任,严格执法检查,提高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管理、外委施工、涉爆粉尘、皮带等高危环节区域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冶金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

《方案》对整治重点要求如下:

(一)煤气管理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5.煤气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

6.未按GB/T29639 的相关规定,编制炉体烧穿、铁水跑漏、煤气中毒以及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组织演练。

7.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热风炉操作平台、喷煤干燥炉、TRT、除尘器卸灰平台等易产生煤气泄漏而人员作业频率较高的区域,未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8.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装置前后支管闸阀之间管道距离超过0.5m时,未设放气头。

9.煤气管道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未按照规定取煤气计算压力加 500mmH2O 与煤气计算压力 1.2 倍的较大值,并不小于 3m;U型水封上水管无逆止阀。

10.煤气管道排水器下降管直连主管,不符合《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5.3.3要求(应设置大于30°弯管连接,防止基础沉降影响主管安全)。

11.煤气管道排水器的排水管未安装闸阀或旋塞;未设置上、下两道阀门;下降管无防沉降措施、溢流水管道直接排放到水渣池内。

12.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末端、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未设置放散管;煤气管道放散管无挣绳或底部无加强筋;放散管未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13.煤气管道用氮气吹扫后未规范断开或堵盲板。

14.煤气加压机室等通风不良场所内事故通风机未与一氧化碳检测仪信号连锁。

15.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未设置固定平台。

16.通往高炉炉顶的各类入口,未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的警示标志。

17.干式柜及其底板、活塞板焊缝未做真空试验,以不泄漏为合格;对隔绝煤气的部位,构件焊缝未做煤油泄漏试验,以不泄露为合格。

18.煤气柜未按照要求设置容积指示装置,柜位到达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线时,自动停止向外输送煤气或自动冲压的装置。

19.干式柜活塞上部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浓度监测装置,其检测信号应送到干式柜的控制室并设置声光报警的显示和记录。

20.布帘式煤气柜位未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

21.煤气柜未按照《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 51128-2015)要求设置独立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10Ω。

22.煤气柜顶部未独立设置避雷针,避雷针设在安全放散管和紧急放散管上。防雷接地引下线、接地点、两接地点间距离沿周长、每处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大小不符合《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 51128-2015)9.1.5的规定。

23.煤气柜区煤气管道未按照要求设有防静电和防雷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和螺纹连接处的电阻应小于0.03Ω。

24.煤气柜区域煤气设施电缆和电线未穿管敷设,导线接头未采用密封接线盒。控制柜柜体、灯具、开关盒和接线盒等外壳未可靠接地。

25.除露天敷设在高炉煤气管道上的蝶阀、闸阀和球阀(其后无肓板及盲板阀)的电动设施可按无爆炸危险环境确定外,其余煤气管道上阀门的电动设施未按照2区防爆设计。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8.未建立健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作业的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检修维护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9.未根据熔融金属吊运作业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熔融金属吊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施,并进行定期演练。

10.高温熔融金属起重机械未按照 GB/T6067.1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11.钢水吊运区域未设置事故钢水罐。

12.转炉平台未实行封闭管理,安全通道设置在转炉喷溅区域;转炉操作室正面防爆措施达不到防爆要求。

13.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范围内热修区域整改不彻底(在液态金属波及范围内未设置有效防护设施,个别操作室和热修区域还处在高温熔融金属影响范围内)。

14.连铸平台、高炉炉基和热渣运输线路内潮湿和积水现象。

15.高温熔融金属运输轨道上方的煤气管道无隔热措施,无介质名称,无流向标识。

16.热渣运输线路防雨设施不到位。

(三)有限空间管理

按照《唐山市2019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企业是否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4.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5.企业是否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6.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是否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7.企业是否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8.有限空间作业是否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是否存在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检测时间是否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9.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是否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是否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是否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10.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是否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11.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是否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是否存在采用纯氧通风换气行为。

12.企业是否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13.企业是否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是否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外委施工

按照《唐山市外委施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发包单位是否制定完善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2.发包单位是否严格对外委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和条件审查。

3.发包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安全检查与考评和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4.发包单位是否建立外委施工管理台账,登记每一个工程或项目的承包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工期、参加施工人数。

5.发包单位是否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将承包单位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6.承包单位是否在施工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规定二十类事故类别,对施工环境和各个环节岗位全面辨识安全风险,修改完善“三项制度”。

7.承包单位是否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劳动组织、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以及工程平面图、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等必备图纸。

8.外委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公示牌板,标明承包单位、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姓名、工期、参加施工人数、主要风险和管控措施、发包方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人等内容。

9.承包单位项目部是否按照开工前辨识的风险和管控措施,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生产环境、条件变化,对检查表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10.承包单位项目部是否按照有关制度,对照检查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检查和整改复查情况要在检查结束3日内书面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科(室、部)存档。

11.承包单位(项目部上级单位)是否定期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工期不满半年的,至少开展两次检查;工期超过半年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

12.发包单位是否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安全考核。

13.发包单位是否依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外委施工存在的重大隐患,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

14.承包单位项目部是否制定完善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及时组织培训和演练。

(五)涉爆粉尘

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6.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7.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六)皮带区域

按照《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有关规定,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灭火处置方案制定是否有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2.区域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现场是否留有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3.皮带通廊是否采用不可燃材料建筑,皮带周边区域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积煤、积粉。

4.运输易自燃煤种的皮带是否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5.皮带区域动火作业是否严格履行动火手续、现场是否存有易燃可燃物;是否配备灭火器材;是否采取必要的隔离、看护等措施。

6.皮带运输机是否设置安全联锁装置。

7.落红料皮带机是否有测温、降温装置。

8.拉线开关是否完好,动作可靠;皮带通廊照明齐全、完好,监控设施正常,接线无破损,过热现象。

9.各种供用电设备是否接地良好,电缆接线是否完好、无破损、无过热。

10.是否落实皮带系统点检、检修及维护制度。

《方案》称,专项整治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至10月31日,分四个阶段实施,具体如下:

(一)自查自改阶段(4月10日至5月31日)。

各冶金建材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任务分工、时间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对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制定专项检查表,对标对表开展全面深入致排查,确保不留死角盲区。要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专门的排查整改台帐,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请各有关企业于6月5日前,将本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于6月10日前,将本地冶金建材企业自查自改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执法检查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

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的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市局在对各县(市)区进行督导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督促按时整改到位。

(三)整治“回头看”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在8月10日前,完成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情况汇总。根据企业自查自改和执法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组织各有关企业开展“回头看”,按照专项整治要求进行再排查、再治理,对整改不到位,甚至拒绝整改的,要依法严厉进行处罚。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执法不严,督导检查不到位的县(市)区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县(市)区和市属以上相关企业要对本地区、本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1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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