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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厂质量“十大禁令”

来源:第二轧钢厂技术质量|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一、质量“十大禁令”内容1、禁止质量弄虚作假。2、禁止质量要求识别不充分而接单。3、禁止发现原辅料异常仍使用。4、禁止从未被认可的供应商采购“四新”物资。5、禁止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工…

一、质量“十大禁令”内容

1、禁止质量弄虚作假。

2、禁止质量要求识别不充分而接单。

3、禁止发现原辅料异常仍使用。

4、禁止从未被认可的供应商采购“四新”物资。

5、禁止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装/设备运行。

6、禁止无工艺和违反工艺生产。

7、禁止违反质量叫停规定。

8、禁止不合格的钢水/半成品、成品转序或出厂。

9、禁止发生对产成品质量不负责任的行为。

10、禁止达不到岗位技能标准的员工上岗操作。

二、质量“十大禁令”的解释

1、质量弄虚作假

各工序岗位人员要有强烈的质量意识,禁止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弄虚作假”行为包括:取假样、做假记录、篡改数据及参数,以及发生重大质量违规、质量异常、质量事故等隐瞒不报被举报查实等。

2、质量要求识别不充分而接单。

(1)销售方面:新产品或特殊质量要求产品,未经技术评审而接单;订单洽谈时随意答应用户,但公司不能达到相应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

(2)技术方面:在签订技术协议和合同评审时,对用户订购产品的实际用途、加工工艺等了解不充分,签订的技术协议和合同评审不规范、不严谨。

(3)发生合标不合用的外部质量异议。

3、发现原辅料异常仍使用。

不符合原辅料让步接收规定且未经评审使用;经评审需采取烘烤、挑选等措施处置后方可使用的不合格原材料,未经处置直接使用;原辅料使用过程中对产品质量已产生影响仍继续使用;由于运输、存储不当造成原辅料不能满足质量要求仍继续使用等。

4、从未被认可的供应商采购“四新”物资。

(1)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的“四新”物资,未在认可的供应商名录中采购。

(2)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的“四新”物资,未经试用、评价合格后直接批量采购,导致影响产品质量或生产等。

5、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装/设备运行。

工装/设备功能参数达不到要求而强行生产或人为关停。

6、无工艺和违反工艺生产。

(1)没有下达工艺但生产计划已经下达到生产车间,生产部门明知无工艺仍强行组织生产。

(2)分厂、车间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工艺要点、基本规程、标准、规定等。

7、质量叫停规定。

指各分厂制定下达并报总工办备案的文件。

8、不合格的钢水/半成品、成品转序或出厂。

(1)车间各工序间不符合工艺标准转序。

(2)未按规定处置或未经评审的不合格品直接流转下工序。

(3)下工序或用户验收过程发现的不合格。

(4)库检或仿用户检查或质量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品。

9、发生对产成品质量不负责任的行为。

(1)销售方面:与用户洽谈的技术要求与合同下达的技术协议不相符或客户所提技术要求没有传递到技术部门及生产部门,造成批量性不合格品或返工。

(2)技术方面:对产品规范及冶金规范的维护错误、工艺下达错误或工艺设计存在重大差错等,导致产生批量性不合格品或返工。

(3)生产控制方面:本岗位本工序野蛮作业,对产成品造成伤害,甚至导致次品。如违规仓储、装卸、运输等。对过程异常产品不把关而任其流到下道工序或客户,对于精整后可以达到合格品的不负责任随意判次或改判等。

(4)其它对产品质量不负责任的行为。

10、达不到岗位技能标准的员工上岗操作。

(1)新上岗、转岗的员工,应熟练掌握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操作要点,熟悉岗位设备参数及标准要求,不允许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直接上岗。

(2)需要持有专业资格证岗位,无证上岗。

(3)上岗后因技能不胜任或责任心不足,发生质量违规或质量事故。

三、质量“十大禁令”的考核

对于违反公司质量“十大禁令”规定的,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所在班组及分厂车间的责任领导及集体、职能部门等进行严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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