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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贵港政府网|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47964887D 法定代表人:蒋耀生 地址:贵港市南平中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公…

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47964887D

   法定代表人:蒋耀生

   地址:贵港市南平中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3#高炉(530m3)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属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2018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三)2018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

   (四)2018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五)现场照片4份;

   (六)2018年6月5日《调查报告》1份。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7日下文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6月7日收到以上文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陆拾万元(600000.00)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户名及账号,上缴国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帐号:613257491473,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分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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