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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福建等6省区开启矿业权出让改革试点

来源:上海证券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启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6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介绍方案…

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启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6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介绍方案的主要内容,其中之一就是“下放审批权限”。

   “《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凌月明说。

   他指出,在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方案》强调,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其中,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方案》提出,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有序开展试点。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福建、江西、贵州是我国设立的首批国家生态文明改革试验区;山西是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省份;新疆是国务院确定的油气勘查开采改革试点省份;湖北是磷矿、铁矿、铜矿的资源富集区,还是页岩气资源丰富的省份。另外,6个省区从地域分布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综合考虑,国土资源部选择了上述6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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