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 黄金煤炭等交纳15%税后利润
来源:新华网|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根据山东省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4年起,山东将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其中黄金、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交纳税后利润的15%,储备粮…
根据山东省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4年起,山东将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其中黄金、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交纳税后利润的15%,储备粮承储等政策性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山东省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起,山东适当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对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分四类执行。其中,黄金、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5%计算交纳;钢铁、机械等一般竞争性企业,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0%计算交纳;储备粮承储等政策性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此外,对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实际分红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按以上分类执行。
从2014年起,山东将把除文化企业以外的所有省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且2014年收缴新纳入企业的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山东省明确,扩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是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山东省财政厅将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