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第3号主席令 将建立针对银行高管的“征信系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11月27日,银监会以今年第3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要求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根据银监会同日发布的新闻稿,…
11月27日,银监会以今年第3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要求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根据银监会同日发布的新闻稿,《办法》是在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基础上修改起草而来。而自《办法》实施后,相应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将不再适用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办法》共8章53条,对散见于各项规定中的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整合统一。主要规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的要件及程序、任职资格终止的情形、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对高管人员持续监管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第六章第40条指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这意味着银行业高管的任职资格及其所在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记入监管档案并被长期保管及动态更新。
一位国有银行人士对此表示,这相当于建立起了针对银行业高管的“征信系统”,将对高管任职及管理起到更强的约束力度,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不过,在多位股份制银行人士看来,新规定相比以前更为严苛,对于特定情形分类描述非常具体。不仅对拟、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进行了规定,还对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独立性等方面都设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而2000版办法更偏重在从业年限、学历等方面的规定。
特别是在财务状况及独立性方面,《办法》指出,“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本人及其近亲属或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等情形即不符合规定。
根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3年10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已达143.70万亿元。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梳理2000年以来银行及分支机构高管被免职的情况,发现收受贿赂是“重灾区”。
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党委书记王雪冰及其继任者张恩照,华夏银行原行长段晓兴,光大集团、光大金控原董事长朱小华,中银香港原副董事长兼总裁刘金宝,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邮储银行原行长陶礼明,农行原副行长杨琨先后步下因受贿落罪的“后尘”。近年来,监管机构也加大了对业务层面违法和违规的处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