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方案或已上报国务院 年内很难开征
来源:经济观察报 |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继国务院上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此前一度停滞的环境税又被提上日程。经济观察报获悉,财政部相关司局近期已将开征环境税方案上报到国务院,未来可能选择“十二五”期间的重点污…
继国务院上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此前一度停滞的环境税又被提上日程。
经济观察报获悉,财政部相关司局近期已将开征环境税方案上报到国务院,未来可能选择“十二五”期间的重点污染源、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税,然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不过,目前该方案尚未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方案中提及的环境税税目至少今年年内很难开征。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湖北、湖南、江西和甘肃四省将成为环境税试点地区,二氧化碳及污水排放或将成为征收环境税的主要依据。
财政部财科所近期的一份报告指出,未来环境税的征收应该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先选择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物征收,“十二五”期间可选择开征税目的为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氨氮化物、二氧化碳等,因为上述几类的征收对象稳定,而在“十二五”之后可对废气、废水、噪音及固体废弃物等其他项目研究开征。
目前,中国在污染防治领域主要实施排污费管理,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认为,未来环境税的主要实施路径是将排污费等改为环境税,而且肯定会提高税率,不然以现在的排污费标准,直接改环境税就没有意义了。
“未来实施可以选择地区试点,也可以选择将部分污染排放物费改税直接一步到位,我更倾向于一步到位。”苏明表示。
时机成熟
早在2008年初,相关部委即开始联手研究环境税开征工作。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称,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已经将环境税问题列入议事日程。5月底,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表示,将研究开征环境税方案。
当时环保部高层曾表示,相关部委正在积极推进环境税的研究制定工作,试点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将针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固体废物以及污水排放等方面征收。不过此后两三年间,环境税方案未传出有实际进展。
2012年末和2013年初,国内雾霾等污染天气达到高峰,促使环境税方案再度被提上日程。
财科所报告认为,中国现在已经拥有了开征环境税绝好时机,频发的极端恶劣天气倒逼环境税的尽快出台,一直进行的结构性减税也为开征环境税腾出空间,环境税可作为结构性增税与营改增的政策搭配出台,对冲财政减收压力,强化税收调控效果。
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应该引入独立环境税,独立环境税是构建环境税体系的核心,是指针对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课征的特别或独立税种,不再遵循“受益者付费原则”的一般环境税。其征税范围和对象一般是两部分,其一是直接排放的污染物,如现行排污费中规定的废气、废水、固定废物和噪音等污染物,其次是二氧化碳。
在课征模式上,不将独立环境税定位于筹集收入的一般环境税,而是以税收手段来调控环境污染。因此,其可以包含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比如产生二氧化硫、氨氮和氨氮化物的需要征收污染排放税,而对于煤炭、原油、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课征污染产品税,也就是碳税。
对于独立环境税最为关键的是税率问题,税率过高会影响经济发展,过低则会妨碍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报告认为对于税率可以根据不同征税对象采取定额税率从量计征或比例税率。
实施路径
中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对废气、废水、固定废物和噪音等污染排放实行。但是收费偏低,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某些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
同时,2003年国务院颁布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排污费征管上设计了类似于税收征管的制度,但是由于排污费不具备税收特有的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使得实际征收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征收率不足、协商收费等问题凸显,排污费对于环境污染的调节作用明显弱于税收。
苏明表示,环境税的税率肯定要提高,比排污费要高,但他也认为需要在行业发展和税率之间寻找平衡,要让经济发展和企业可以承受,同时要让污染企业付出代价。
报告认为,未来环境税应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由地税征收,在中央与地方分成方面,地方拿大头,中央拿小头,比例为8:2.,“环境税以地方为主,具有一定的政策延续性,排污费90%归属地方,10%交中央,而且未来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来说,地方的责任更大一些。”苏明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上海2012年排污费收入2.2亿元,广东县级市英德市排污费2012年收入399万元,北京2012年排污费预算收入才935万元。
环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度,造纸、纺织等8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3%和73%,电力热力、非金属矿物制品等6个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9%和93%。分析人士指出,如果开征环境税,上述几个行业将成为重点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