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废钢加工准入企业公示 退税优惠仍未证实
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3月4日,工信部公示了第一批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下称:<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但此前行业内盛传的符合<准入条件>的废钢铁加工企业,有机会获得50%增值税返回优惠的说法,至…
3月4日,工信部公示了第一批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下称:<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但此前行业内盛传的“符合<准入条件>的废钢铁加工企业,有机会获得50%增值税返回优惠”的说法,至今未得到证实。
3月4日,工信部公示了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14个省市共计45家废钢铁加工企业入围该名单。其中,江苏省有11家废钢铁加工企业,为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此外,该公示期为3月5日至3月18日。
资料显示,《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去年9月28日正式公布。《准入条件》从废钢铁加工企业的布局、建设,工艺、规模、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细致要求,大幅提高了废钢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
其中,《准入条件》规定,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准入条件》还规定,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此外,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值得说明的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业内一度传言,废钢铁的税改政策将出台,而符合工信部《准入条件》的废钢铁加工企业,将有机会获得增值税50%的退税优惠。
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对废钢企业全额征收增值税并按期返还70%;2010年为全额征税,按期返还50%;2011年则取消了优惠政策,对废钢企业按照17%的增值税收税。
但是,到目前为止,对废钢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施50%退税的消息,仍未得到权威部门的证实。
3月4日,工信部公示了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14个省市共计45家废钢铁加工企业入围该名单。其中,江苏省有11家废钢铁加工企业,为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此外,该公示期为3月5日至3月18日。
资料显示,《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去年9月28日正式公布。《准入条件》从废钢铁加工企业的布局、建设,工艺、规模、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细致要求,大幅提高了废钢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
其中,《准入条件》规定,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准入条件》还规定,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此外,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值得说明的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业内一度传言,废钢铁的税改政策将出台,而符合工信部《准入条件》的废钢铁加工企业,将有机会获得增值税50%的退税优惠。
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对废钢企业全额征收增值税并按期返还70%;2010年为全额征税,按期返还50%;2011年则取消了优惠政策,对废钢企业按照17%的增值税收税。
但是,到目前为止,对废钢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施50%退税的消息,仍未得到权威部门的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