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债“全面开花” 单月发行量近千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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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的企业债,到短融、中票,再到新崛起的定向工具和资产支持票据,地方融资平台及准平台公司的身影无处不在,城投类债券已经在中国债券市场上全面开花,有效填补了平台贷款降旧控新所带来…
从传统的企业债,到短融、中票,再到新崛起的定向工具和资产支持票据,地方融资平台及准平台公司的身影无处不在,城投类债券已经在中国债券市场上“全面开花”,有效填补了平台贷款“降旧控新”所带来的资金缺口。
数据统计,2012年8月,各类城投债累计发行量达到1045.6亿元,扣除因交易场所不同导致的重复计算因素之后,累计发行89只,金额仍高达860.6亿元。
分类来看,企业债“城投化”趋势日益显著,突破了40%净资产红线的定向工具,俨然成为曾多次发债的大型平台公司的“香饽饽”,而最新问世的资产支持票据,亦由城投拔得头筹。
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指出:“平台贷款规模庞大,可以说是当前银行体系的最大阴影。在监管层面,本来就有通过债券市场的这个口子,以缓解地方融资平台流动性风险的考虑。”
企业债“城投化”
作为我国发展最早的信用债品种,在短融、中票和公司债出现之前,企业债基本是各类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的唯一通道;当时平台公司本身就不多,市场并没有形成城投债这一概念。
地方融资平台的崛起始于2008年末,当时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各类平台公司迅速涌现,纷纷抢滩债券市场,企业债发行规模从2008年开始出现井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显示,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企业债累计发行量分别为2366.90亿元、4252.33亿元、3627.03亿元。
这一放量势头在2011年被迫中止。去年夏天,川高速、云南公路等发行人爆发了信用风险事件,信用债市场被拖入大熊市,投资者一度对城投债“闻之变色”,企业债一级市场因此停摆数月,全年发行量降至2485.48亿元。
进入2012年,以城投为主体的企业债发行出现报复性反弹,3月份更是达到高点,当月企业债发行量逾千亿元,城投类企业债发行量高达647.5亿元,创下历史纪录。
企业债“城投化”趋势由此步入巅峰。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企业债共发行97只,其中城投债为71只,占比达到73.20%,平均每10只新发企业债至少7只是城投债。
据鹏元资信评估公司统计,2002年,在全部企业债当中,城投债只数占比仅为18.18%,规模占比则为9.52%;2008年,城投债只数占比达到29.58%,规模占比达到15.34%;到2009年,这两项比例分别飙升至58.42%和36.87%,此后一路走高。
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8月份共有41家发行人公布了企业债发行材料,除了铁道部、宝钛集团、江苏飞达,其余38家发行人均为城投类企业;本周以来,共有9家企业债发行人公布材料,清一色的是城投企业。
与此同时,随着城投债的不断扩容,中低评级的地级市和区县级城投开始占据主体。本报记者此前了解到,发改委正在酝酿放开非百强县发行企业债,城投债规模有望进一步放量。
转投交易商协会
着平台公司资金饥渴的加剧,仅靠企业债已经无法满足其胃口了。“对于一般城投,在发行过一次企业债之后,想要再次申请发行会比较困难,因为大量从未发行的城投还在排队呢。”一位券商债券承销部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为了控制城投债规模,发改委去年初出台了“211规则”。具体而言,省会城市(含副省级城市)同时最多可向发改委申报审核2家城投债项目;地级市(含自治州)、全国百强县同时最多可申报审核1家;直辖市不受上述限制,但所属任一区仅可同时申报1家。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多次公开发债,许多大型平台公司开始逼近净资产40%红线,不得不寻找私募发行渠道。而去年4月底问世的银行间私募债——定向工具,恰好能够满足其需求。
从2011年末开始,交易商协会的态度悄然转变,从短融、中票到定向工具,均开始向地方融资平台敞开大门,包括地级市和区县级城投。接近交易商协会的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是监管赛跑之下,交易商协会推动债务融资工具扩容的结果,也是响应‘稳增长’号召,缓解地方政府资金压力的重要举措。”
仅在8月份,湘高速、闽交运、甘公投、甘电投和洪市政等发行了短期融资券;镇江城投、安徽高速、豫交投、京国资等发行了中期票据;相形之下,定向工具增长更为迅猛,发行人包括西安城投、绍兴交投、苏州城投、南京国资、滨海建投、合肥建投、青海国投等。
上海清算所统计信息显示,整个8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了40只定向工具,累计规模逾600亿元,为诞生以来单月发行新高,并且超过了同期短融、超短融、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量,仅次于中票。
“为了稳定经济增长,确保融资平台资金链不致断裂,在平台贷款严格受限的情况下,城投债供给放量成为必然。”一位券商固定收益研究员指出。
上述接近交易商协会的人士则称:“我国几乎所有发行人都是国资背景,某种程度上都可以称之为平台,所以不能因为是平台公司就不允许其发债,应该关注的是平台公司是否符合‘六真’原则,是否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