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转融通业务规则 转融资先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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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27日发布《转融通业务规则》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也发布了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27日发布《转融通业务规则》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也发布了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根据工作安排,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先行启动转融资试点。
今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根据《上交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交易所会员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交易权限。会员应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教育,并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会员应当与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持有、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交易权限。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范围与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交易日开市前,借入人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交易所接受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两种类型的申报。非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采用集中撮合的成交方式撮合成交。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按约定的对手方撮合成交。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对接受的证券出借申报及证券借入申报按照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分别进行撮合,生成成交数据。
交易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当日有效,14:30前可以撤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申报当日有效,15:10前可以撤销。当日全天停牌的标的证券,不接受有关申报。临时停牌的标的证券,停牌期间不接受有关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
出借人应当委托其账户指定交易且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申报。持有、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取得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可以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出借人在撤销申报指令前,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再申报卖出或者另作他用。因出借人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出借人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出借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借入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
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未支付借券费用或者未支付权益补偿的,应当与出借人协商债务清偿方式。
证券出借交易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复牌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现金清偿应当根据上交所或上交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