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迁钢作为优质资产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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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推移,《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连续报道迁钢2011年业绩遭百余首钢股份小股东联名举报后,包括首钢股份、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各方开始启口。5月31日,首钢股份董秘章雁…
随着时间推移,《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连续报道“迁钢2011年业绩遭百余首钢股份小股东联名举报”后,包括首钢股份、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各方开始启口。
5月31日,首钢股份董秘章雁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已经注意到中小股东反映迁钢业绩造假的情况,同时也称“迁钢作为优质资产没有问题”。对于外界关注的诸多疑问,他并未直接作出回应,而是向记者作出保证:以公告形式为准,肯定会安排合适的时间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与各方中介机构三缄其口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则称,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如果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深交所会视相关情况对该公司股票进行停牌核查”。
董秘回应:会给大家解释清楚
目前,已经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的迁钢项目,一改长达十年的“黑户”之名,并为下一步的资产重组扫清最大障碍。但尽管取得合法身份,首钢股份的投资者并不领情。
章雁认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提出一些东西是正常的,“作为一个股东或者社会公众,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同观点,我们肯定不会针对小股东怎么样。但从上市公司讲,会把这些东西给大家解释清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解,首钢股份小股东们目前普遍质疑的,正是首钢迁钢公司与关联公司采购模式背后的定价公允性。由此,他们表示“拟置入股份公司的迁钢资产实际市场竞争能力非常之弱,根本不是什么优质资产”。
记者查阅最新披露的《首钢股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首钢总公司下属首钢矿业公司以皮带运输方式向首钢迁钢公司高炉供应烧结矿和球团矿熟料,“首钢矿业公司烧结矿、球团矿熟料产量充分满足置入资产3座高炉生产需求且产品定价公允,可避免因铁矿石供应不稳定或价格波动导致的正常生产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比照重组前后的采购模式,除首钢迁钢公司的燃料辅料采购业务将纳入首钢股份供应体系,由首钢股份物资供应公司统一对外开展采购业务外,重组后且在首钢总公司下属首钢矿业公司注入首钢股份之前,首钢迁钢公司需要继续向首钢矿业公司采购烧结球团熟料;继续从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买断采购进口铁矿石。
对于迁钢的盈利能力,章雁明确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迁钢作为优质资产没有问题,“迁钢项目目前基本上建完了,迁钢不是新建企业,本身在国内的水平是有目共睹的”。
对于迁钢与关联公司的具体采购价格、迁钢与关联公司净利悬殊、是否调整重组方案等诸多疑点,章雁同日又表示,目前不可能通过新闻媒体的方式把有关重要信息做披露。“肯定会安排合适的时间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因为所有(问题)涉及到我们已经披露的信息,相对来说,口径上形式上都要非常的严谨。”他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作出保证,会以公告形式为准。但并未透露具体披露时间。
深交所:可视情况停牌核查
那么,在小股东们与首钢股份说法“打架”的时候,相关各方会有何反应?
同日,北京监管局信访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有关首钢迁钢公司业绩造假的举报材料。“首钢股份属于北京证监局的监管范围,如果是举报信寄到中国证监会,会转到我们这边来,可能没有这么快”。
按照该人士的说法,如果有证据说明涉嫌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可以给监管局写材料。“我们会转到相关业务处室,具体情况怎么办还要看业务处室怎么处理。”她说,如果收到信件,会答复相关人员。
据悉,粉饰业绩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为了成功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通过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有可能使标的资产的业绩变好,这都是一种灵活变通,也很难说是作假。”有不具名分析师表示。
同日,草案涉及到的各方机构,其中,中信证券该项目主办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办注册会计师、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均无明确回应。而作为草案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周旦称,首钢会针对重组在近期召开媒体见面会,自己不方便单独披露或者说明。
据悉,在国内的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是必备的重要角色,这些都是法律法规要求聘请的中介机构,法律顾问会对本次重组中跟法律有关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而即便各方机构三缄其口,作为市场组织者和一线监管部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仍可以行使其监管职责。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首钢股份并没有做出相关公告。“按照上市规则,如果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直到公司披露相关公告之后当天才能复牌。如果上市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深交所也会视相关情况对该公司股票进行停牌核查。”该人士表示。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并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