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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焦炭出口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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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由山西省商务厅制定的焦炭出口企业“黑名单”制度开始实施。今后,在焦炭出口企业资质申报、出口配额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列入焦炭出口企业“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焦炭出口企业将不予上报焦炭出口企业资质。

由于山西省拥有煤炭资源优势,省内焦化企业纷纷把目光瞄向国际市场。按照程序,每年的焦炭出口配额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确定,出口企业的资质认定和配额发放则由国家商务部主持,省商务厅负责企业初审、上报。涉及焦炭出口配额、出口企业资质的部门,容易滋生腐败。

据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确定焦炭出口企业时,省商务厅要就企业在项目审批、环保达标、社会保险缴纳、海关、外汇、税收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向省经委、环保、劳动、海关、外汇管理、国税、地税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初步确定待上报的焦炭出口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最终确定上报商务部焦炭出口企业名单。

今后,对下列情况,商务部门将不予上报焦炭出口企业资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焦炭生产企业;省政府列入关停和淘汰的企业;企业经营过程中在海关、外汇管理、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在公示期间反映有违法行为的要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属实的。

焦炭出口配额使用,严禁倒买、倒卖、伪造、变卖许可证。今后,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将上报商务部建议收回其当年焦炭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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