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四类矿井审批手续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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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规定,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审批手续办理工作,8月24日,记者从省煤炭工业厅了解到,将对煤炭资源整合中在建的四类矿井进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在山西省制定的煤炭资源整合兼并方案中,到2010年山西省将保留煤矿矿井数约1000座。为了加速资源整合矿井的整合步伐,尽快形成生产力,省煤炭工业厅将加快四类在建矿井的重组整合和改造建设工作,其中,对于兼并重组后不进行改造已具备净增60万吨/年以上能力的生产矿井,在领取新的采矿许可证后,进行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待批准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后,就可进行项目验收;对于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及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且设计生产能力增加的原建设矿井,在领取新的采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能力和新采矿许可证等依据,变更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待变更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专篇设计批复后,按现行建设程序进行;对于兼并重组后需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领取新采矿许可证后,待编制并报批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专篇设计、环保评价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后,可按现行建设程序进行;对于设计生产能力不变的在建矿井,仍按原建设程序执行。
按照省煤炭工业厅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工作的要求,上述四类煤矿建设项目,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项目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能力为60万吨/年以上(不含60万吨/年)的由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由省厅负责项目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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