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日前审议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对山西省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予以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非法违法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 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处以100万元罚款。 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不过,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省人大授权省政府制定非法矿山企业处罚规定,非法违法煤矿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应当坚决打击取缔,建议修改或删去上述条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受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