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环评条件前置: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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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在“十二五”进行工业化的中后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也将进入“深水区”。
随着中国经济在“十二五”进行工业化的中后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也将进入“深水区”。
尽管“十一五”的SO2和COD这两种污染物减排目标提早完成,但这意味着留给“十二五”的可能都是硬骨头。主要依靠工程减排的手段将难以为继,必须转向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而后者显然难度更大。
同时,新增的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减排也将带来新的挑战,其统计和监测手段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环保部污染物总量控制司副司长刘炳江表示,环保部将出台“点线面”的组合拳,“点”即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行深度治理,“线”即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面”即对国家重点区域流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
刘炳江曾长期从事污染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曾任哈佛大学环境中心高级副研究员、中国项目技术负责人,原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大气处调研员、总量控制办公室副主任。目前,是国家污染减排监督管理项目的负责人。
“十二五”减排加压:工程减排空间已有限
《21世纪》:从整体来看,“十二五”的污染物减排和“十一五”相比有哪些大的变化?
刘炳江: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期间的减排形势主要有两大新特点:
首先是指标增多了。“十二五”期间,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在“十一五”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的基础上,新增了氨氮、氮氧化物两项指标。同时,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专项规划中,还要控制重点重金属、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量,我们鼓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增设总量控制指标。
其次,是减排的领域扩大了。“十一五”减排集中在工业和生活领域,而“十二五”则扩展至农业面源和交通领域,主要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水治理以及机动车污染减排。对这些新的领域,环保基础能力还比较弱,统计、监测和管理手段还有待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和农业源总量减排监管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
《21世纪》:就SO2和COD这两项“十一五”原有的污染物而言,其减排目标定为8%,这是不是意味着减排的难度更大?环保部将采取哪些新的减排措施?
刘炳江:“十二五”期间分别减排8%,与2005年相比,两项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均超过20%以上。这个目标,是要在消化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基础上实现的。考虑消化新增量,两项污染物削减量占2010年排放基数的比例分别为24%、26%,减排任务相当艰巨。
从“十一五”的经验来看,这两项污染物的减排主要以工程减排为主,结构减排为辅,但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等重点减排工程的建成投运,其工程减排的空间和潜力收窄。“十一五”末,全国火电脱硫机组装机容量由2005年的4200万千瓦提高到5.78亿千瓦,比例从2005年的12%提高到82.6%;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由零增加到170台;全国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由5200万立方米提高到1.25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5%以上。这意味着“十二五”期间,通过新建治污工程减排的空间和潜力已经有限。所以,在“十二五”期间,我们要更多地依赖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拓展减排空间。
为此,我们将采取一些新的举措,一方面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在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另一方面加强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与运营监管,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卡住新增量
《21世纪》:《工作方案》提出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目前这项工作进展如何?
刘炳江:其实,早在2010年,九部委就出台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就已经提出我国将开展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试点地区为“三区六群”。
当然单靠这个《通知》是不够的,我们还在组织联防联控的专项规划。很多人关心怎么控制,很简单就是卡住新增量,改变终端以用煤为主的状况。据我了解,现在北京、天津和浙江都已经提出了其煤炭消费总量,其中北京是将燃煤总量从2010年的2700万吨减少至2000万吨,而天津的新增量则将控制在1500万吨左右。
《21世纪》:氮氧化物和氨氮是两种新增的约束性污染物,对此环保部将在“十二五”采取哪些减排措施?
刘炳江:整体上来说,这两种新增污染物的减排主要靠工程减排。
据统计,2010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2273.6万吨,主要集中在火电、水泥和机动车行业。针对这三个行业的特点,就减排措施而言,我们提出的主要措施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大燃煤电厂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硝设施),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淘汰小火电、小水泥和老旧车船,并在人口规模比较大的城市探索实行机动车总量控制。
就氨氮而言,可在三方面开展减排。一是部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能力比较弱,需进行提标改造,增强脱氮除磷能力。二是工业领域有一些氨氮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如氮肥、医药、印染、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将是治理重点。三是农业源氨氮排放量较大,需要大力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程。
污泥纳入污水处理费:最少加1毛
《21世纪》:就氮氧化物的减排而言,电厂的脱硝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此,国家就脱硝的电价的补贴有哪些建议方案?
刘炳江:为促进脱硝电价政策的尽快出台,环保部已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进行了衔接,已着手研究与制定脱硝电价加价政策,并对现有发电企业脱硝设施进行了调研,同时委托五大电力集团对所属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进行了测算,对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成本有了初步标准。但这个标准还没最后定,所以现在不能公开。
《21世纪》:《工作方案》也提出将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那么根据你的判断,污水处理成本将会因此提高多少?
刘炳江:通常,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处理后,不少COD都到污泥里去了,如果不对此进行处理,一下雨,COD就被冲回河流中了。在污泥处理上,不少污水处理厂尚未建立配套污泥处理设施,当下的污水处理费也没有包括污泥的处理成本,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
污泥的处理由于各地处理手段和工艺不同,其成本不同,其成本要严格测算,可能会每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加2毛,但我估计最少也要加1毛,其最终确定要反复讨论通过听证会才能敲定。
排污权交易成熟时机: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环境容量
《21世纪》:《工作方案》中提到,“十二五”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际上,排污权交易试点在“十一五”期间的进展比较缓慢,排污权主要面临哪些障碍?
刘炳江:“十一五”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已有江苏、浙江等9省(市、区)被国家批准为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区,另外,辽宁等省也内部尝试推行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但由于各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工作目的、方法和内容相差较大,交易形式“五花八门”,排污权交易指标的单位额度和交易量也参差不齐。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排污权有偿取得认识程度不高;法律法规滞后,操作依据不充分;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尚未形成;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没有建立等方面。
需要强调的是,排污权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但目前的问题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还远远高于环境容量。我认为,只有当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环境容量时,排污权交易的时机才最为成熟。
《21世纪》:《工作方案》中提到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要在这些行业开展排污权交易?
刘炳江:这说明上述行业是四种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也是实行排污权交易的重点行业,但并不限于只在上述行业实行排污权交易。根据《指导意见》,原则上排污指标交易主体尽可能在同一辖区或同一流域范围内进行,对火电、钢铁、造纸和印染等实行国家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指标,可进行跨省区交易。至于这些行业的排污权交易何时能大规模开展,要看时机是否具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尽管“十一五”的SO2和COD这两种污染物减排目标提早完成,但这意味着留给“十二五”的可能都是硬骨头。主要依靠工程减排的手段将难以为继,必须转向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而后者显然难度更大。
同时,新增的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减排也将带来新的挑战,其统计和监测手段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环保部污染物总量控制司副司长刘炳江表示,环保部将出台“点线面”的组合拳,“点”即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行深度治理,“线”即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面”即对国家重点区域流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
刘炳江曾长期从事污染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曾任哈佛大学环境中心高级副研究员、中国项目技术负责人,原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大气处调研员、总量控制办公室副主任。目前,是国家污染减排监督管理项目的负责人。
“十二五”减排加压:工程减排空间已有限
《21世纪》:从整体来看,“十二五”的污染物减排和“十一五”相比有哪些大的变化?
刘炳江: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期间的减排形势主要有两大新特点:
首先是指标增多了。“十二五”期间,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在“十一五”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的基础上,新增了氨氮、氮氧化物两项指标。同时,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专项规划中,还要控制重点重金属、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量,我们鼓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增设总量控制指标。
其次,是减排的领域扩大了。“十一五”减排集中在工业和生活领域,而“十二五”则扩展至农业面源和交通领域,主要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水治理以及机动车污染减排。对这些新的领域,环保基础能力还比较弱,统计、监测和管理手段还有待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和农业源总量减排监管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
《21世纪》:就SO2和COD这两项“十一五”原有的污染物而言,其减排目标定为8%,这是不是意味着减排的难度更大?环保部将采取哪些新的减排措施?
刘炳江:“十二五”期间分别减排8%,与2005年相比,两项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均超过20%以上。这个目标,是要在消化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基础上实现的。考虑消化新增量,两项污染物削减量占2010年排放基数的比例分别为24%、26%,减排任务相当艰巨。
从“十一五”的经验来看,这两项污染物的减排主要以工程减排为主,结构减排为辅,但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等重点减排工程的建成投运,其工程减排的空间和潜力收窄。“十一五”末,全国火电脱硫机组装机容量由2005年的4200万千瓦提高到5.78亿千瓦,比例从2005年的12%提高到82.6%;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由零增加到170台;全国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由5200万立方米提高到1.25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5%以上。这意味着“十二五”期间,通过新建治污工程减排的空间和潜力已经有限。所以,在“十二五”期间,我们要更多地依赖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拓展减排空间。
为此,我们将采取一些新的举措,一方面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在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另一方面加强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与运营监管,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卡住新增量
《21世纪》:《工作方案》提出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目前这项工作进展如何?
刘炳江:其实,早在2010年,九部委就出台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就已经提出我国将开展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试点地区为“三区六群”。
当然单靠这个《通知》是不够的,我们还在组织联防联控的专项规划。很多人关心怎么控制,很简单就是卡住新增量,改变终端以用煤为主的状况。据我了解,现在北京、天津和浙江都已经提出了其煤炭消费总量,其中北京是将燃煤总量从2010年的2700万吨减少至2000万吨,而天津的新增量则将控制在1500万吨左右。
《21世纪》:氮氧化物和氨氮是两种新增的约束性污染物,对此环保部将在“十二五”采取哪些减排措施?
刘炳江:整体上来说,这两种新增污染物的减排主要靠工程减排。
据统计,2010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2273.6万吨,主要集中在火电、水泥和机动车行业。针对这三个行业的特点,就减排措施而言,我们提出的主要措施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大燃煤电厂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硝设施),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淘汰小火电、小水泥和老旧车船,并在人口规模比较大的城市探索实行机动车总量控制。
就氨氮而言,可在三方面开展减排。一是部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能力比较弱,需进行提标改造,增强脱氮除磷能力。二是工业领域有一些氨氮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如氮肥、医药、印染、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将是治理重点。三是农业源氨氮排放量较大,需要大力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程。
污泥纳入污水处理费:最少加1毛
《21世纪》:就氮氧化物的减排而言,电厂的脱硝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此,国家就脱硝的电价的补贴有哪些建议方案?
刘炳江:为促进脱硝电价政策的尽快出台,环保部已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进行了衔接,已着手研究与制定脱硝电价加价政策,并对现有发电企业脱硝设施进行了调研,同时委托五大电力集团对所属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进行了测算,对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成本有了初步标准。但这个标准还没最后定,所以现在不能公开。
《21世纪》:《工作方案》也提出将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那么根据你的判断,污水处理成本将会因此提高多少?
刘炳江:通常,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处理后,不少COD都到污泥里去了,如果不对此进行处理,一下雨,COD就被冲回河流中了。在污泥处理上,不少污水处理厂尚未建立配套污泥处理设施,当下的污水处理费也没有包括污泥的处理成本,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
污泥的处理由于各地处理手段和工艺不同,其成本不同,其成本要严格测算,可能会每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加2毛,但我估计最少也要加1毛,其最终确定要反复讨论通过听证会才能敲定。
排污权交易成熟时机: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环境容量
《21世纪》:《工作方案》中提到,“十二五”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际上,排污权交易试点在“十一五”期间的进展比较缓慢,排污权主要面临哪些障碍?
刘炳江:“十一五”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已有江苏、浙江等9省(市、区)被国家批准为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区,另外,辽宁等省也内部尝试推行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但由于各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工作目的、方法和内容相差较大,交易形式“五花八门”,排污权交易指标的单位额度和交易量也参差不齐。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排污权有偿取得认识程度不高;法律法规滞后,操作依据不充分;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尚未形成;排污权交易价格机制没有建立等方面。
需要强调的是,排污权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但目前的问题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还远远高于环境容量。我认为,只有当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环境容量时,排污权交易的时机才最为成熟。
《21世纪》:《工作方案》中提到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要在这些行业开展排污权交易?
刘炳江:这说明上述行业是四种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也是实行排污权交易的重点行业,但并不限于只在上述行业实行排污权交易。根据《指导意见》,原则上排污指标交易主体尽可能在同一辖区或同一流域范围内进行,对火电、钢铁、造纸和印染等实行国家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指标,可进行跨省区交易。至于这些行业的排污权交易何时能大规模开展,要看时机是否具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