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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短流程炼钢的必要性及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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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流程炼钢是电弧炉与“连铸-连轧”相结合的紧凑型生产流程。电弧炉短流程炼钢以其在投资、效率、环保等方面的优势,成为世界钢铁生产的两大主要流程之一。然而,我国短流程炼钢并未与钢铁产…

短流程炼钢是电弧炉与“连铸-连轧”相结合的紧凑型生产流程。电弧炉短流程炼钢以其在投资、效率、环保等方面的优势,成为世界钢铁生产的两大主要流程之一。

然而,我国短流程炼钢并未与钢铁产业同步发展。2015年,我国电炉钢产量为4480万吨,比2010年下降1752万吨。电炉钢占比6.1%,比2010年下降4.5个百分点,远低于25.2%的世界平均水平。与此同时,废钢消费量亦停滞不前。根据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统计,2011年我国废钢消费量达到9100万吨之后,整体呈现波动下降趋势。2015年,我国炼钢过程共消费废钢8200万吨,比上年减少130万吨,创“十二五”期间废钢消费量新低。2016年,全国废钢消耗9010万吨,略有回升。长期以来,业内普遍认为我国因缺乏废钢资源导致废钢应用停滞不前,尚不具备大规模发展电炉炼钢的条件,估计2020年以后废钢供应将较快增长,2025年以后才能迎来发展短流程炼钢的窗口期。

但是,当前废钢市场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应当重新审视这一观点了。

废钢新时代须探索如何有效提高利用率

我国目前已进入废钢供应快速增长时期。以2015年废钢资源产生量1.6亿吨为基础测算,2020年废钢资源产生量可达2亿吨,2030年将达3亿吨以上。可以比较肯定地说,中国已告别废钢短缺时代,步入大规模应用废钢时期,发展短流程炼钢的时机已经成熟。

有观点认为,当前国家全面彻底取缔“地条钢”,其遗留的7000多万吨废钢完全可以通过转炉多“吃”废钢消化掉。从技术角度讲,由于目前转炉废钢利用水平偏低(2016年为74千克/吨),转炉废钢消耗提高至80千克/吨并非不可实现,如此一来,可“吃”废钢约6000万吨,消化掉“地条钢”所剩的大部分废钢。

但是,受到废钢品质参差不齐和废钢价格波动影响,长流程钢厂未必有足够的积极性把废钢消耗提高到这一水平。更重要的是,由于钢铁产能“北重南轻”,而钢材消费“南重北轻”,折旧废钢分布亦类似(华东、华南、西南地区“地条钢”占全国比重超一半)。可以设想,把废钢千里迢迢从南方运至北方炼钢生产,然后再把北方钢材运至南方销售,以此来填补“地条钢”退出所产生的供应缺口,高昂的物流成本和时间成本意味着这一模式既不经济也不现实。因此,如果仅限于利用现有钢铁产能消化“地条钢”所遗留废钢,尽管技术上可行,但由于供需区域错配,或将有数千万吨的废钢无法得到有效利用。

如此庞大数量的废钢如果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将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景:第一,废钢无处消化,经销商销售无门,不愿回收加工,只好将废钢遗弃荒郊野外。第二,国内外市场价差扩大,经销商通过各种方式大量出口。第三,既有原料又有市场需求,“地条钢”企业生存的土壤和空间依然存在,在利润驱使下,难免铤而走险,致使“地条钢”在一些地区死灰复燃。不论哪一种情况发生,都将是资源极大的浪费,亦与钢铁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相违。

“地条钢”退出造就产业结构调整新契机

“地条钢”退出后,市场出现了新的特征:长材强板材弱。今年2月份以来,板材价格与螺纹钢价格逆转,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螺纹钢盈利远高于冷、热轧板材的利润,表明“地条钢”退出后,现有的钢铁产能布局和结构无法适应市场变化,有必要进行适度调整。

我国钢铁产业长期存在产能区域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环保压力大等问题,全面取缔“地条钢”,恰恰为钢铁产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调整时机。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钢铁行业实施产能置换、北减南增是切实可行的选择,也是政策所许可的。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文件《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对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业和信息化部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为产能置换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引导鼓励地区进行产能指标交易,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相应减少长流程炼钢产能,同时又不增加新的产能;鼓励将京津冀等环保压力大、产能过剩严重地区的产能置换到华南、西南等废钢过剩、钢材供应不足的地区。这样既可控制总产能不扩张,又进一步调整“北重南轻”的产能布局,减轻环保压力,就地消化废钢,满足当地钢材需求,可谓一举多得。

发展短流程炼钢需配套政策支持

全面取缔“地条钢”为短流程炼钢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然而,短流程炼钢要长期健康地发展,仍然离不开政策扶持。国家对利用绿色资源、废钢铁炼钢和短流程炼钢的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废钢加工回收业加快发展,小、散、乱的行业状态得到改变。工信部于2012年发布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积聚,推动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规范化发展。截至目前,已有5批共190家企业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初步建立了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废钢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末,符合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的企业达到300家,社会废钢加工能力达消耗量的50%以上。

但是,废钢铁加工企业综合税负仍然过高,导致废钢加工回收成本偏高,废钢与生铁相比缺乏价格优势,直接影响钢厂多“吃”废钢的积极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简称78号文),其中的再生资源项下,报废汽车、摩托车、船舶、电器电子产品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在列,这些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但是优惠政策没有完全落地,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曾对151家准入企业退税情况进行了网上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只有49家企业享受了退税政策,占准入企业总数的32%。加之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与依靠两头不开增值税票的散户相比,合法经营的大中型废钢加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造成废钢加工企业成本高、利润低,废钢资源流向“地条钢”等不规范企业(高达7000万吨~8000万吨),大大影响了废钢的合理利用。因此,业内呼吁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提高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电价过高限制了短流程炼钢发展。电炉炼钢的冶炼成本是转炉的3倍~4倍,其中主要是用电成本。在不兑铁水情况下,电炉吨钢电耗在400千瓦时~600千瓦时,电价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冶炼成本的高低。目前,我国电炉炼钢用电电价一般在0.4元/千瓦时~0.8元/千瓦时,在世界各国电炉炼钢用电电价中属于较高水平。目前我国电力供应已经告别紧缺时代,限制发展电炉炼钢的电价政策应当适时调整为鼓励发展电炉炼钢。

不仅电价偏高,相关政策对短流程炼钢也有一定限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30吨~100吨电炉属限制类设备。而目前100吨以下的电炉产能超过70%。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6〕2803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这意味着70%的电炉用电需按0.1元/千瓦时加价,提高了电炉生产成本。这一差别电价政策对于短流程炼钢的标准发展和节能减排的影响,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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