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关于强化落实煤炭保供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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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应急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能源保供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煤炭增产保供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党中央…
为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能源保供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煤炭增产保供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煤炭保供的部署安排,深刻认识能源保供对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煤炭保供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兜底性作用,以高度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责任担当,完成好煤炭保供的政治责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盟市对本地区煤炭保供工作负总责,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是保障煤炭生产供应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盟市要统筹协调、监督督促本地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生产、安全、经营、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储备等要求,努力提升煤炭保供能力。对煤炭保供中存在的问题,在盟市层面先行协调,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强化安全监管。各盟市切实担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加强保供煤矿、“不放心”煤矿的监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决克服安全生产上存在的侥幸心里、麻痹思想、厌战情绪。
四、强化生产协调。各盟市不折不扣落实煤矿联合试运转延期、满产达产、产能指标置换承诺、边组织生产边办手续、先行用地等各项增产措施,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区域内煤矿“一刀切”停产,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五、强化经营监管。各盟市把煤炭经营企业煤炭销售纳入煤炭保供监管范围,尚不明确责任部门的,要及时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报,明确管理部门。督促煤炭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保供的各项要求,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
六、强化供应监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中长期合同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履约率必须达到要求。坚决打击变相涨降价、未经同意撤销合同、虚签合同、不按期上报履约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等各种影响正常保供秩序的违规行为。
七、强化储备管理。先期承担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任务的盟市要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责任,储备能力、储备量要达到国家要求。各盟市要督促煤炭生产企业、发电企业达到国家要求的储备能力、储备量。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兴安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等自身供煤能力不足的盟市,要依托当地煤炭集运站、煤炭物流基地等建立应急煤炭储备制度。
八、强化报告制度。各盟市认真落实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关于能源保供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优化报送流程,提高时效性,能提前报告的一定要提前报,不可预知的要在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
九、强化监督措施。对落实煤炭保供措施不力的盟市,在全区系统内通报直至提级通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电力企业落实保供措施不力的,采取提醒、约谈、公开曝光等方式,属于中央企业、区外国有企业的,同时抄送中央企业总部、区外国有企业所属国资委。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保供煤矿,提请取消保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