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远钢铁破产清算!法院公告竞选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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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铜山法院发布《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竞选管理人公告》(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债务人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徐州市铜山…
近日,铜山法院发布《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竞选管理人公告》(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债务人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之规定,铜山法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公告》具体如下:
一、企业概况
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5日在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万元,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43936344H。生产经营范围包括:铸造铁、炼钢铁、水渣生产、销售,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目前已停产多年,经债权人申请并提供相应债权凭证,可以证明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本院依法受理该破产案件。
二、申报条件
1、由于该案法律事务相对简单、账务材料适中,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本次申报机构应为在册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在册是指在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
2、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与债务人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须符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之规定,二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5件,三级管理人在办案件不得超过2件。徐州地区外申报机构在办案件不得超过2件。
三、竞选规则
本次竞选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分以下几项进行评比,由铜山区人民法院自行成立的该案管理人竞争评审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打分,取得分最高的两家竞选机构备选,并在本院审查无其他不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的因素后确定中标单位。
1、专业水平(30分)。其中:
(1)规模实力(25分):10人(不含本数)以下不得分;10人(含本数,下同)至20人(不含本数,下同)得5分;20人至30人得10分;30人至40人得15分;40人至50人得20分;50人以上得25分。
(2)经验业绩(5分):以新破产法实施后为计算起点,担任全案管理人或作为唯一社会中介机构加入清算组办结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的,每件得1分,以5分为满分,办结案件仅限于江苏省范围内法院审理案件。
2、工作方案(40分)。其中:
(1)工作人员(10分):明确专职从事本案执业律师名单(实习律师除外)且不得低于5人,低于5人者不得分。安排专职律师5人者得4分,每增加1人得2分,依此类推,超过8人者最高得10分。申报机构所安排律师应为本律所执业律师,不得将总所、分所执业律师混同安排。本院将就该项对中标后的机构在履职过程中进行专门考察考勤,如发现有违反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扣减报酬、更换管理人等处罚措施。
(2)组织分工(10分):制度完备5分,分工明确5分。
(3)工作流程(10分):案件流程清晰且分阶段计划详尽的,得10分。
(4)管理建议(10分):对资产核算、债权核定、职工稳定、资产变现、紧急事件处理方面能够对该案提出针对性建议的,每项得2分。
3、报酬方案(30分)。其中:
(1)报价价格(10分):根据破产财产预估情况,本院制定本案报酬合理价为125万元,申报机构申报该价的得5分。申报机构在该报价基础上增、减报价的,在另外5分内相应增、减得分,增、减报价每次以5万元为一档,具体如下:报价每上浮5万元减1分,每下浮5万元加1分,满分5分。除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外,上述报价包含管理人为本案支出的所有费用。
(2)经费保障(10分):愿意垫付前期(资产变现前)破产费用和报酬的,得5分。愿意垫付全部破产费用和报酬,待破产案件分配时一次性收取的,得10分。
(3)提取破产公益基金比例(10分):按照管理人收取的报酬价格,申报单位同意在破产案件结案时提取报酬中的5%缴入破产案件公益基金的,加2分,提取10%的加4分,以此类推,满分10分。
四、申报时间
截止至2019年9月6日中午12:00。申报机构可于该时间前的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进行咨询和阅卷,阅卷应提供授权委托手续及介绍信,否则不予接待。超过上述期间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院对此不予评选。
五、申报方式
书面申报。请申报机构在申报期内按照竞选规则的内容向本院提供书面说明和可得分事项证据材料(例: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办结案件清单及对应的结案文书等)一式五份,上述材料申报机构应自行封存后提交本院。请务必将详实资料于申报截止之前提交,不接受补充提供。
六、结果公示
本院在申报时间截止后组织本院评审委员会公开评审,评审结果依据申报机构报送材料确定并在本院外网公示,因申报机构提供材料不全导致不利后果申报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各申报机构应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一旦发现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本院直接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七、其他
本次竞选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陈琪
联系电话:80262679
联系地址: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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