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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80家企业被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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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福州市环保局通过对辖区内企业进一步的排查梳理,将博能特(福州)工业有限公司等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福州市环保局通过对辖区内企业进一步的排查梳理,将博能特(福州)工业有限公司等80家企业纳入2018年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其中,市本级9家企业,仓山区2家企业,晋安区1家企业,高新区2家企业,马尾5家企业,福清20家企业,长乐8家企业,闽侯19家企业,罗源1家企业,闽清12家企业,连江1家企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1、重金属污染行业;

  2、危险废物污染行业,包括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和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3、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规范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

  4、石油加工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以及拥有III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

  5、曾经发生过《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6、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同时,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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