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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细化环保责任 拟明确大气污染与水污染税额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环境保护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民的生活水平与质量。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与制度保障。日前,山东省已将明确污气污水排放征收环保税税额,旨在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

环境保护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民的生活水平与质量。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与制度保障。日前,山东省已将明确污气污水排放征收环保税税额,旨在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日前,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17年11月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针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征求意见稿提出,每一排放口或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财政厅、地税局、环保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建议(草案送审稿)》,经我办审查修改后,形成了《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山东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结合本省实际,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作如下规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一)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三、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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