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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不得超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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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能源局公告,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等…

 据国家能源局公告,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截至2016年12月底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变化情况予以公告:2016年7月~12月,首次公告煤矿109处,重新公告煤矿13处,产能增加煤矿190处,产能减少煤矿18处,取消公告煤矿1493处,变更名称煤矿25处。公告要求,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应实施减量化生产的煤矿要以登记公告产能为基础,严格落实减量化生产有关措施,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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