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企市场化债转股该如何推进?
来源:中国冶金报|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为解决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扩大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
为解决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扩大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此,钢铁行业普遍反响较好,企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积极性普遍较高。近日,中国建设银行与武钢以5∶1的比例出资设立的武钢转型发展基金已经到位,规模达120亿元,为首个支持央企市场化去杠杆的落地项目;根据协议,两期基金240亿元均募集到位后,可帮武钢降低杠杆率10个百分点。
此次债转股相对于上世纪90年代那次政府推动的债转股而言,最大的亮点就是市场化程度更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用了6个“不得”,规定了地方政府不能做的事,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
《指导意见》中的上述提法在同类文件中尚属首次,既强调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施债转股,又尽量避免政府直接干预扭曲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出本届中央政府对市场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指导意见》作为纲领性文件给出了市场化债转股的顶层设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其中的一些条款还有必要根据钢铁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基于此,笔者结合钢铁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钢铁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的筛选原则和钢铁企业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以供参考。
钢企市场化债转股的筛选原则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主体是实施机构,但实施机构不一定了解钢铁行业和钢铁企业,而《指导意见》作为纲领性文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无巨细地规定哪些企业可以进行债转股。为保证市场化债转股能够落到实处,银行业应与钢铁行业携手对《指导意见》的部分条款进行细化,据此对钢铁企业进行筛选,将一部分不合格企业排除在外。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实施机构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操作难度,避免债转股效率受到影响。
第一,对《指导意见》的部分表述进行细化。例如,《指导意见》提出,禁止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笔者认为,“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定义仍较为宽泛,建议进一步对亏损年限有所规定。但诸如重钢、杭钢等因为承担社会责任(城市钢厂搬迁)而造成亏损的钢铁企业应不在此列。
第二,以化解落后产能、环保达标等硬性指标为抓手,将一部分企业排除在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之外。建议禁止将未完成化解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以及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
第三,建议禁止将未进入《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的钢铁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未进入《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的钢铁企业,即属于不规范企业,其在设备、技术、环保等条件上或多或少存在欠缺。
如果不规范企业也能成为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那么,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编制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势必成为一纸空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遭到挑战,而且会起到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影响债转股的效率。
第四,引入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打破信息不对称局面。在市场化债转股的过程中,实施机构处在信息不对称的一方。为了规避此类问题,笔者建议实施机构在市场化债转股的过程中与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参与评估工作,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同时,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机构,具有立场中立的特点,因此,行业协会也可以对实施机构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避免个别实施机构采取利己行为而使债转股效率受到影响。
第五,强化事前预防措施,增加事中抽查频次,加大事后惩处力度。市场化债转股后的收益对企业来说是十分可观的,这就使得个别不符合市场化债转股条件的企业有可能通过“包装”铤而走险。所以,笔者建议,一是在市场化债转股之前强化预防措施,设立准入门槛和负面清单,尽可能多地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排除在外。二是对于申请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并欢迎有关部门、企业、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到的举报要组织检查组进行核实,并有权随时对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及实施机构进行抽查。三是对于在举报或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存在通过作假手段骗取债转股资源等问题,经政府有关部门和实施机构核实无误后,一方面要立即停止该企业的债转股进程,另一方面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也须负监督不严的连带责任。
钢企市场化债转股需要做哪些准备
市场化债转股对目前的钢铁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但如何利用好此轮债转股机会,使企业浴火重生,是所有希望参与到市场化债转股中的钢铁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具备《指导意见》中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企业还应相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第一,积极配合各级政府的“去产能”工作。希望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钢铁企业积极配合去产能工作,并按时按量完成国家及各省份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随着国家“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深入推进,是否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去产能任务有可能作为实施机构审核申报企业的先决条件和必要条件。
第二,确保安全生产和各项环保检查达标。安全生产可以反映出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综合管理水平的高低,而日益严格的环保标准将起到准入壁垒作用,环保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在筛选债转股企业的过程中有可能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第三,确保信用记录良好,严禁故意违约、恶意逃废债。希望参与到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建立与债权方的沟通交流机制,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制订切实可行的债务偿还机制,遇到延期清偿债务的情况须与债权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防止出现因为沟通不畅导致的债务违约。
第四,制订具体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除了上述3点,希望参与到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在制订具体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时,还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详细阐述本企业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二是深入分析论述导致企业暂时亏损的内部及外部原因,写明实现扭亏的时限和扭亏措施;三是写明实施机构在债转股后获得的股东权利,以及对债转股企业的控制权界定;四是写明通过此轮债转股须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摆脱自身债务问题不是一“转”就灵
虽然债转股对降低企业负债率、杠杆率的作用立竿见影,但债转股也并非钢铁企业降低负债率和杠杆率的唯一途径。钢铁企业不应将市场化债转股作为摆脱企业自身债务问题的一条捷径,参与债转股的企业也不要以为债务“一转了之”就万事大吉,全体钢铁企业都应利用此次债转股的机会找到企业此前“债台高筑”的原因,并针对本企业提出整改方案,这将对企业今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启动市场化债转股的起因是企业杠杆率过高,而导致企业杠杆率增高的原因,与钢铁行业在快速发展时期采用大量借债发展、大干快上的经营模式,最终导致债务规模猛增存在很大的关系。这种发展模式如果不变,那么企业的债务规模必将再次攀升;而债转股也只是暂时缓解了企业的危机,难以起到治本的作用。笔者认为,要降低负债率、杠杆率,企业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通过此轮市场化债转股,无论是盈利企业,还是暂时亏损的企业,都应该摒弃以往借贷发展、大干快上的模式,而是在提高产品质量、工艺水平、技术含量上下功夫,对产品精耕细作,从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方面着手,创新企业发展模式。
第二,鉴于国内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的情况,建议有条件的企业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如发行企业债融资,或者通过银行间交易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三,建议钢铁企业加强对内部资金的刚性管控,杜绝新增生产经营性补充贷款,严控非生产性费用支出,加大资金占用考核和资金归集力度,有效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 [腾讯]
- 关键字: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