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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坚决取缔“地条钢建筑用材”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苏建函质〔2016〕219号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销售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

苏建函质〔2016〕219号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

坚决取缔“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销售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销售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市、区住建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清醒认识使用“地条钢建筑用材”对在建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严重危害性,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确保坚决打击使用地条钢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力促整改。本次排查、整治工作要覆盖至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做到不存死角,不剩盲区,不留隐患。对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地条钢建筑材料”的在建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和部、省、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工程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及时逐级上报并向社会曝光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三、完善机制,加强联动。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监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现场进场钢材的监管,督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和规范标准,开展在建工程的钢材制品的检验检测活动。要完善建筑材料质量监管的部门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非法地条钢,要就地封存,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和工商部门,追究涉事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责任,切实把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道环节,坚决杜绝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建筑材料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四、及时总结,报送信息。各市、区住建部门要明确专人,加强“地条钢建筑用材”专项整治活动信息报送工作,保证相关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请各地于8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局。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销售的通知》.pdf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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