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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看:“征税”下钢企如何“出牌”迎难而上?

来源:国际商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据国际商报报道,马来西亚贸工部公布了盘条反倾销调查的终裁报告,中国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为0~25.2%。该措施2013年2月20日起开始实施,期限为5年。近年来东盟一些国家发起的涉华贸易救济案…

 据国际商报报道,马来西亚贸工部公布了盘条反倾销调查的终裁报告,中国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为0~25.2%。该措施2013年2月20日起开始实施,期限为5年。近年来东盟一些国家发起的涉华贸易救济案件不在少数,东盟国家是否会逐渐成为我国贸易救济案件的主要发起国?

  2月19日,马来西亚公布终裁结果,决定对中国及印尼等四个国家和地区生产的盘条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为0~25.2%。

  据悉,马来西亚调查机关向涉案中国企业发出了调查问卷,其中沙钢、永钢和鞍山钢铁有限公司提交了答卷。

  在初裁中,沙钢和永钢获得了零税率。调查机关认为马钢的答卷不完整,因此适用了最佳可获得信息裁定7.89%的税率,同时对于其他未回答问卷的中国企业视为不合作而使用7.89%的税率。

  在初裁之后,马来西亚调查机关对沙钢和永钢进行了实地核查。两家企业在律师的指导下充分配合调查机关核查了所有提交的事实信息并顺利结束核查。

  钢企需要“越挫越勇”

  中国五矿进出口商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涉及到矿产资源的产品往往会遭受“双反”,这是个“重灾区”。目前应诉的企业不多,也就是说大部分涉案企业都要被征收25.2%的最高税率。

  江苏永钢集团出口处余处长对国际商报记者说:“这是我们公司第一次完整地应诉贸易救济案件。盘条是公司的重要出口产品之一,同时,马来西亚也是我们重要的市场之一,因此企业对该案相当重视。”

  据了解,该企业一直尽量避免卷入低端价格竞争,在遭遇贸易救济调查的情况下,企业积极应诉,尽全力争取最好结果。“我觉得如果涉及到的产品是企业主要产品,就应该和调查机构积极配合,毕竟结果很难预料,应该充分重视。”余处长表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代理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应诉本次反倾销调查。该所律师徐铮透露,此次马来西亚调查机关向中国11家企业发出调查问卷,“十分遗憾的是,马钢对调查机关的核查要求未作任何回应。所以,在终裁中,马钢因为不合作而继续被调查机关适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即申请人所指控的最高的倾销幅度(25.2%)。对于所有其他未回答问卷的中国企业,调查机关也因为他们的不合作态度而裁定其税率为25.2%。积极配合调查的沙钢和永钢则通过事实证明自己并没有倾销,获得了终裁零税率的好成绩。”

  徐铮表示,该案的结果充分说明,面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中国企业必须积极应诉,千万不能退而不战。只要积极应诉,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取得低税率和零税率都是有可能的。如果放弃,只能是丢掉一个又一个市场。

  关键是按规则“出牌”

  随着近两年来我国钢铁产品出口数量的恢复,针对我国钢铁产品的贸易救济案件频发,并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案件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巴西、印尼、印度、泰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涉及的产品有盘条、涂层板、镀(铝)锌板、无取向硅钢和不锈钢等品种;涉及的出口企业较多,包括国有、民营、外商独资企业、钢材贸易商等。

  从中可以明显看到,近年来,由于欧美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放缓,钢材需求疲软,东南亚逐步成为我国主要出口目的地。

  针对这种现象,商务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光辉对国际商报记者表示,发生贸易摩擦是正常现象,当货物贸易规模不断增长时,肯定会出现摩擦。但摩擦与摩擦的性质不尽相同,有些是只针对中国的恶意行为,有些是根据世贸规则做出的普遍行为。随着中国货物贸易的规模越来越大,产生的矛盾也会越来越多。

  自从2001年中国与东盟签订自贸协定后,中国与东盟贸易方面的摩擦逐渐减少主要是由于关税实施的优惠政策以及互补性产品为数众多,但随着贸易量不断扩大,互补性产品优势不再明显。不过只要东盟国家严格执行世贸组织的规则,这些贸易救济案件的发生就属于正常行为。

  徐铮也认为,从贸易救济案件发起的角度来说,近年来东盟国家的立案数保持稳定,并没有特别显着的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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